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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职工旷工却未处理 应视为协商解除合同
2014-07-29 18:54:45
单位主张职工姜某旷工,却未作出处理决定;姜某认为单位口头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其经济补偿。近日,鉴于单位的行为,法院支持了姜某的主张。
2008年4月1日,济南某公司与姜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4月1日起至2013年3月31日。合同约定,姜某在该公司从事保安工作。自2013年1月19日起,姜某未再上班,单位也未对姜某作出任何处理。此前,姜某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668元/月。2013年4月2日,姜某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8340元。仲裁委经审理,裁决支持了姜某的申诉请求。该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诉至市中区法院。
法院审理:
审理过程中,姜某称,自己不上班系单位口头通知其不用再上班。但该公司辩称,自2013年1月19日至31日,姜某旷工长达13天,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在此情形下,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行为,因此无需向姜某支付经济补偿。同时,该公司提交了2013年1月的考勤月报表,以证明姜某2013年1月19日至31日未上班。
法院认为:姜某系该公司职工,该公司对其负有管理权。如果该公司认为姜某存在旷工行为,应及时对姜某作出处理决定。该公司虽主张姜某2013年1月19日至31日存在旷工行为,但至2013年4月2日姜某提起申诉之日,并未对其作出处理决定,故该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应视为双方系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应向姜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据此,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姜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83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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