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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指南(上海地区2011版)

2011-12-12 22:29:50

 

◆办事项目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


◆办理机构
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附表1)


◆办事依据
《劳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投诉条件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和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不符合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对不符合上述第(二)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对不符合上述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应当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可以是用人单位主要用工行为发生地,也可以是用人单位住所地。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根据工作需要确需指定管辖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执行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由其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需要对其违法行为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由原实施行政许可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调查处理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


◆申请材料
    投诉文书
    ●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投诉程序/方式
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办理期限
对符合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其他
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申办表格
可网上下载“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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