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制度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公司法务 » 法务制度

企业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性

2012-05-12 18:52:16

  建议在企业成立之初

  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对话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钱卫清

  中国商人:1980-1990年代,由于对民营经济前景的忧虑,胡雪岩式的“红顶商人”发展模式成为众多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安全选择”,以致于“挂靠”某家国有企业,或者“戴红帽子”的操作方法曾风行一时。当前,由于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在市场中的地位差距,千方百计靠近国有资源,依然是不少民营企业家的重要选择。您认为民营企业应如何在企业经营战略和法律底线之间安全建设?

  钱卫清:纵观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社会制度、经济发展、法律变迁等都在朝着一个积极乐观的方向发展、改善,这一点值得欣慰。但一切都还处于摸索阶段,磨合起来难免磕磕碰碰,在这种情况下盲目发展企业,犯了思想上的错误,就会导致预料之外的法律危机。

  因此,在决定与国有企业或政府部门合作之前,企业家朋友们务必先弄清楚两层关键性的、现实性的含义:

  第一、 垄断型的、资源型的、很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政府部门会想尽一切办法将其收拢到兜里,甚至一些地段较好的房产也不会放过。从市场竞争的角度来分析,这自然不算纯粹的市场行为,而是政府行为,政府为了保证国有企业能保值、增值,会不惜动用公权力,使用公检法机关来维护自身利益。事实上公检法机关的本质应该是维护社会秩序而非破坏法制秩序。

  第二、 民营企业本身的竞争也会导致一些恶性循环。比如张三和李四同在一个地区做生猪宰杀,双方是竞争关系。但由于张三竞争不过李四,于是就动了点歪心思,用利益买通了公权力,使其随便找点理由把李四的经营掐掉,并把李四的财产“合法”抢过来,然后双方分利。或者是还有一种情况,政府部门见民营企业在这一块做得相当成功,便企图用一些手段把相关的民营企业笼络到手。

  以上两个层面的解释并非普遍现象,而是危机发生的普遍切入点。因此,民营企业家们也不必悲观。通过法律程序让企业受到法律保护,在经营发展的过程中时刻关注政策制度的变动,对企业产权界定做及时的调整,保持高度的危机感,兴许能大事化小。

  作为企业改制的专业人士,近些年里我接触到不少因“红帽子”遗留问题而产生的纠纷。多年的办案经验为我得出一条结论:如今市场经济体系逐渐成熟、完善,民营企业已获得进入大部分产业的自由;在法律地位上也获得与外资、国企公平竞争的机会,因此我认为民营企业家们根本没有必要再寻思着往某个国营单位挂靠。为了规避此类问题,建议企业家们在企业成立之初就给它一个合法、健康的名分,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从客观上讲,我是非常反对新的“红帽子”企业诞生的,如果法律能明确禁止“红帽子”最好,因为它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助长了官商勾结等腐败活动。

  对于老的“红帽子”企业,我也曾专门向全国工商联递交了一份真诚的政策建议,希望工商联和全国工商总局能联合起来制定一个文件,以规范历史遗留的“红帽子”问题,并主动带领“红帽子”企业界定产权。

  在逐步清除“红帽子”企业的过程中,如果其中有任何模糊不清的概念,都可以向专业的法律人士请教。若企业从最初的成立到逐步的发展壮大过程中,政府始终没有投入资金,仅拥有一个工商注册名分的话,该企业则纯属“红帽子”,当毫不犹豫地摘掉。

  不排除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利用了所挂靠国有企业的名义、品牌、销售渠道或者享受了国有企业税收和融资优待等,摘“红帽子”的程序可能就会相对复杂一些。首先应该对企业做资产评估,确认国有资源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发挥了多大影响,产生或即将产生多大利益。

  这种解决方案难免让民营企业跟国有企业继续纠缠不清,因此我又设计了一套“一刀切”式的买断方案。即民营企业一次性为国家曾给予的优惠、帮助、照顾买单。很明显,资产评估在这个过程中起着莫大作用。现任首富宗庆后的娃哈哈就出身校办企业,后来发展壮大了,宗庆后就花了一大笔钱给相关部门,让娃哈哈彻底私有化。

  市场经济越发展越复杂,当事人带给律师的难题也越来越稀奇。在近十年的律师生涯中,我接触了一系列的“公司革命”、“公司政变”、“公司僵局”的案件,并发现一个令人心痛的现象:民营企业家靠自己的勤奋、智慧、机遇、操劳半生创造的财富,可能由于对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知识、经验的缺乏而极端冤枉地在一夜之间被剥夺,这其中就有来自“红帽子”的风险,这也是公权力与私权力的一种博弈。

1  共1页
查看(0)  评论(0)  推荐
注:评论长度不超过1200字还可输入
评论内容:
验证码:
【本评论仅代表个人看法并不代表本网站或站长观点。】
加载中...
律师名片
姓    名: 李居鹏 职业证号: 13101200710869100
性    别: 电    话: 021-60857666
所在律所: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业务专长: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首席律师

站内搜索

联系我们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333号中金国际广场B座20楼(地铁一号线徐家汇站4、5号出口100米)
邮编:200030
电话:13651900564
email:lawyer800@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