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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常用风险防范手册(山东省工商联维权服务中心)

2012-12-01 11:51:34

 

民营企业常用风险防范手册

                                    山东省工商联维权服务中心

一、企业法律风险和预防的几个公式。

法律风险=商业风险=经营风险

一个分公司的风险=总公司的风险

良好的法律事务制度可以减少风险、增加机会

公司根据风险环境的变化重新风险评估,并调整管理战略。

风险的成因:

违反合同

违反法律

侵犯第三方权益

怠于行使权利

法律风险的后果:

经营损失

处罚

有形/无形资产损害

诉讼

声誉损害

举例

              

风险的利益主体

利益主体

利益

股东

投资回报

董事会/管理层

职业声誉   信托责任

避免个人责任

职业发展/报酬

雇员/社会

企业的经济活动能力

企业的社会责任

二、影响法律风险的因素。

──企业自身因素

低风险

高风险

国内

国外

未上市

上市/境外上市

国内销售/采购

境外销售/采购

未受监管行业

高度监管的行业

科技含量低

高科技、新产品、行业

相对固定的客户群

消费者产品/服务

──行业风险因素(高风险到低风险)

1、医药和生物技术

2、银行等金融业

3、信息技术和电子

4、自然资源/能源/公用事业

5、电信

6、工程和建设

7、重工业

8、轻工业

──商业、投资活动地区风险因素

一级地区

美国

日本

欧洲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二级地区

东亚

印度

东盟

中南美

俄罗斯

三级地区

其他地区

──法律组织形式的风险因素

三、如何建立健全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首先,民营企业进行风险管理应该制定法律风险管理战略。这个战略包括:一、评估公司法律风险环境;二、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必须在全集团公司内统一适用并执行。三、法律风险环境随时都在发生变化,法律风险管理战略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整。战略既要包括预防性措施,也包括突发事件管理预案。

其次,必须强化风险意识。民营企业家必须要认识到,在强大的国家公权力前,民营企业家是脆弱的,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后果,但事前是可防可控的。

  第三,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要与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机结合起来,使法律风险防范成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领导人意识到风险存在并管理该风险,是迈向法律预防性实践关键的一步。

第四,必须突出合同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和授权管理。加强合同管理是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基础性工作,要建立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合同管理制度。对于知识产权管理,不少企业尚未建立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科研开发与知识产权管理、技术创新与依法保护明显脱节,要抓紧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制。另外,在投融资决策、对外收购股权,特别是涉及期货等高风险业务领域,要严格授权程序。

四、走出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系统的三大误区 !

“我公司的所有合同文件,都必须获得公司法律顾问和财务总监的同意之后方能签署,若有一方反对,合同就无法签订。”经济学中著名的“木桶理论”认为,决定木桶能盛多少水不在于最长的一块木板,而在于最短的那一块。对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将成为我国企业“最短的桶板之一”。常见误区有: 一、“花瓶论”——认为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犹如“花瓶”一样,是一种摆设,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可有可无。“别的公司有法律事务机构,我也设立一个摆摆样子。” 二、“降低效率论”——认为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不仅不能为公司创造价值,反而使公司管理环节与流程变得复杂、繁琐,增加了公司管理费用,降低了公司运作效率,进而认为法律事务工作应当完全取消。三、 “唯诉讼论”——此种观点认为,企业法律事务无外乎“打几个官司”而已,只要能够保证官司打赢即可,至于如何吸取本企业的诉讼教训,如何借鉴其他企业官司的经验,充分运用法律规定,化解乃至避免官司的出现,并未在考虑之列。 

五、企业内部法律机构设置方案的类型及优点/缺点?

一、100%依靠内部非法律专业人员,且不聘用外部律师。即使员工数量在50人以下,也不适合。法律风险巨大,企业可能会被随时出现的法律方面的“小”问题拖垮。二、将企业法律事务100%外包给外部律师。不适于任何理性经营的企业。若将所有企业法律事务都一揽子交给外部律师,则费用过高,且法律事务的处理质量并非能够得到有效保证。并非任何法律事务都适于外包给外部律师。随着企业业务的成长,法律事务外包比例应逐步下降。雇佣外部律师处理某些棘手的法律事务(如诉讼、上市等),法律费用开销小,但是,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与第1种类别的实质相同,因为企业实际上要先由非法律专业人员分析与评估法律风险之后,才决定是否委托外部律师,这样作出的判断多数情况下是不准确的,有时还可能是错误的。三、企业内部设立兼职或专职法律顾问岗位,由法律专业人员负责。适于员工数量在100人以下的企业。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系统建设的初级阶段。将日常法律事务留给法律顾问负责,节约了费用,同时,法律顾问可配合与监控外部律师的工作,提高了企业法律事务的处理质量与效率。四、企业内部设立二级部门,作为专职法律事务处理机构。适于员工数量在100~1,000人之间的企业。多数企业的日常法律事务工作都可处理,比如合同审核、公司法律事务、知识产权初步保护措施等。五、准一级法律事务中心。适于员工数量在1,000~5,000人之间的企业。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法律事务处理体系(包括机构、人员、费用预算、职权等)亦相应地合理扩大;可以在合同流程化与标准管理、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监管规则的遵守、管制政策的研究以及与政府关系的处理等方面有所作为。六、一级法律事务机构(如法律事务部)。适于员工数量在5,000~10,000人之间的企业。以集团内部“法律事务垂直管理”为特征,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得以全面建立。成本较高。七、总法律顾问领导下的法律事务部。适于员工数量在10,000人以上的企业。总法律顾问相当于企业副总裁级别,同时,一般还兼任法律事务部总监或首席律师之职(目的是减少环节,提高管理效率);系统化的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在企业内部建立,法律事务管理完全融入企业管理流程之中。成本最高。

六、开公司要选好合伙人,是长远发展的前提!


  与合作伙伴联营或合资办企业,每一个出资人(联营方、股东)出资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事关每一位出资人及未来注册的联营体或公司的利益。以欺骗手段隐瞒财产真实价值,虚报价格,虚假注册,出资股东有行政和刑事责任;其他股东有补交差额的民事责任,而且是一种连带责任;根据虚假注册情节轻重及危害性后果,公司也可能承担行政(罚款)及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大家走到一起办企业,一位出资人以欺骗手段虚假出资会殃及所有投资人,给刚注册的公司带来法律上的麻烦,如补交差额的出资压力,缺少运营资金的经营困难,这些都损害公司的商业信誉。联营体中联营各方对外承担连带债务责任,某一方出资财产不实,都意味着联营体赔偿能力下降,一方偿债能力下降,当然意味着另一方偿债份额就可能增加,即增加联营他方的偿债风险。集体土地不许擅自转让,集体土地须经国家依法征收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买卖,因此不能作为出资财产,商标专利使用权也不可作为出资财产。要警惕投资的真实性。

七、常见的合同欺诈手段?

俏货引诱。利用紧缺畅销商品,诱人签订购销合同,骗取预付款或定金。

鱼食诱饵。先履行几份小额合同,制造履约能力强、信誉好的假相,骗取信任后签订大额合同,骗取大量货物或大额货款,然后销声匿迹。

移花接木。让对方看别人货物,一旦签约骗取对方货款或定金后,便再无踪影。

假冒身份。私刻公章,伪造企业,然后与人签订合同,骗取货款或货物;通过关系或采取挂靠等方式,骗得集体企业、国有企业的营业执照,借此行骗;假冒具有一定知名度、信誉度企业的名称,骗取信任签订合同;骗取单位的空白介绍信、盖有合同章的空白合同,骗签合同。

设置圈套。事先精心设计并诱人签订根本无法履行的加工承揽合同。被骗方落入圈套后,合同不但无法履行,而且事先支付给骗方的定金和原料无法追回。

设托骗卖。即“买方”是“卖方”的“托儿”。

传真诈骗。骗签合同后,骗方利用汇款时间差,先通过银行向供方汇去少量货款,待取得盖有银行公章的汇款单后,用涂改液改为大额汇款,再用传真机发往供方,诱使供方发货,待提货后溜之大吉。

八、合同陷阱的几种现象?

溜 “人去楼空”是三无公司在经济交往中惯用的骗术。

蒙 玩弄文字游戏,伺机混水摸鱼,蒙到一个算一个。譬如以几乎难以完成的苛刻的技术标准条款,暗芷陷阱,饱含“杀着”,以骗取合同保证金、技术转让费等,倾销伪劣原材料,牟取暴利。

换 围绕“换”耍“金蝉脱壳”是这些人的主要骗术。骗者以某单位承包人、业务员等合法身份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待货物到手后,则以低价倾销出去,收入自然归已,尔后改换面孔溜之大吉,损坏合同双方的利益。 

假 假戏真做,玩“空头支票”。履行经济合同时,以支票付款提货,有意交付不符合要求的支票,利用银行支票承付的时间差骗取货物。

媒 在经济交往中以虚假中介骗人十分普遍,容易使人上当。譬如上述的合同骗局中,几乎都有一个中介机构在为对方作介绍,即使合同圈套被识破,中介合作作为一个独立的全同也已执行完毕,追回中介费的法律依据不足,只能白白损失了事。

套 在竞争的市场面前设置陷阱早已屡见不鲜。其主要手段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在对产品(商品)的验收、咨询和运输环节中挖空心思设置圈套,以少充多、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等。在市场购销交往中,手法大多以送货要收条为名,让对方在验收单上签字,或偷梁换柱以劣质货换下已验收待提运的产品(商品),或突然袭击,制造仓促、混乱局面,干扰对方正常履行职责,并利用对方人员经验不足、责任心不强、法律知识欠缺以及异地情况不熟等弱点,使对方上当,达到非法得利的目的。 

    炒 社会上一些人为达到不可告人之目的,往往围绕子虚乌有的事大炒大传,编织奇绝故事,引人签约上当。这需要广大企业加强学法、守法、用法,有关部门加强执法力度。 

九、能否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追讨债款?

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如甲欠乙的钱,乙欠丙的钱,如甲不履行其对乙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则丙可以直接向甲追讨债务。这种简化债务关系不失为好办法,需要注意的是,在债权转移时应避免纠纷的发生,债权转移方式、期限权、数额等方面都要在协议中确定下来。如果出现了新的纠纷,就会把债务纠纷搞得更为复杂,实现债权就更加困难。

十、何识别企业法人逃避债务的行为

一、公司的出资人在抽逃资金后,不经法定程就予以解散或宣告企业破产,然后再以原经营场所和从业人员设立经营范围完全相同的公司以逃避先前交易所负之债。

二、一些企业法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或保管合同,甚至利用司法诉讼程序为自己设定虚假的金钱债务或担保债务,与法官串通 立假案虚假查封从而转移公司财产,并根据合法的程序,与真正合法的债权人平等受偿或优先受偿,最终达到逃避债务的非法目的。

三、一些企业借破产、兼并、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分立、合并之机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还有一些企业将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机械设备、车辆等优势资产出租给本企业职工或其他人经,只收取少量租金用于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费,而将原债务被挂在企业的帐上。(340字)

十一、参与国企改制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风险有:资产评估不实等产权、债券纠纷;隐瞒、逃避、隐性债务纠纷;劳资纠纷;当地政府诚信风险;与地方群众关系、安全风险;行贿、侵吞国有资产等刑事风险。

应对的策略:与当地党委政府积极交流对话,争取协调和支持;谈判中妥善处理与原企业员工的关系;依法独立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财务审计;及时变更产权登记;对原企业债务的承担条款留有余地。

十二、兼并、收购企业要弄清债务黑洞!
  企业兼并的成功率不高,失败的原因之一,就是兼并与被兼并方信息不对称,兼并方无法弄清被兼并方的真实债务和财产状况,兼并后又无端生出大量债务,替被兼并方还债,难以有资金注入新项目导致兼并失败。不能仅从资产负债表或账目上反映的情况简单核实。许多报表与账目是虚假的,许多潜在债务并不能真实完全反映在报表和账目上。如企业白条、签章送货单、赊欠货款、质量索赔。还有的财产清单与实物财产并不相符。所以要核实财产清册,核实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完整。考察被兼并方的各种对外合同,如买卖、担保、代理、租赁、承揽、供货、商标专利及劳动合同中所包含的债权债务。兼并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只承担债务清单上已列明的债务,自交割日、收购日或约定的接收日后兼并方(收购方)概不承担被兼并方(目标公司)的债务。实践中为规避无法测算核实目标公司的债务黑洞,也有的兼并方企业先与目标公司联营、合资、承包、托管、租赁,经过一段磨合,再谈目标公司产权的整体转让,即承包租赁的有效延伸,兼并的温和过渡。

十三、企业合并,原来的债权债务由谁承担?

1、企业变更法人实体或名称时,银行债务应由变更后新的企业法人承担;将老企业改组成新企业或实行“改、租、卖”,划分小核算单位和分立时,要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坚持债随物走的原则,按照资产的合理分流分配债务,由新组建的企业按有效资产的实际划分比例承担、清偿老企业贷款的责任,并由分立后各企业共同承担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2、企业实行兼并改制的,对于承债式兼并的情形,应要求兼并方承诺承担被兼并企业的银行债务,在兼并有效的前提下,无论被兼并企业是否存在,兼并方均应依约承担被兼并企业银行债务;对于控股式兼并的情形,企业被兼并前的银行债务,应由企业自行承担,但因兼并方的行为使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的,其遗留的银行债务应由兼并方承担;对吸收股份式兼并的情形,因被兼并企业的全部资产折合为股份投入兼并方,原企业的资产管理人成为兼并后企业的股东,因原企业注销,其银行债务应由兼并后的企业承担。 
    3、企业实行合并改制的,对企业吸收合并的情形,原企业被注销,其银行债务就应由合并后的企业承担;新设合并的情形,因被合并的企业均被注销,其银行债务由新设的企业承担。如果企业合并完成后不办理原企业的注销手续,则应要求原企业和合并后的企业共同承担连带清偿银行债务责任。 
    4、企业实行出售改制的,购买企业净资产的,应由购买者承担企业的债权债务;购买企业总资产的,应由出卖方用产权转让的收入偿还债务;企业出售后,原企业被注销,如果买方将原企业整体作价重新组建公司的,原企业的银行债务应由买方以在新组建企业中的股权为限承担责任。 

5、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对实行整体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可重新订立协议,明确其所欠债务由改造后的公司全部承继;对实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可要求改造后的股份公司,按占用借款人的资本金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原借款人的银行债务。

十四、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注意审查的事项?

1、 劳动者是否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一旦企业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如果该劳动者被原用人单位起诉则企业就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企业所招聘的人员含金量越大这种风险就越大。2、 被录用的高层管理人员以及高科技人才是否会涉及到原企业商业秘密问题?企业明知被录用的人员承担了原单位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义务,并以获取有关技术秘密为目的故意聘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 企业不得以各种形式收取劳动者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劳动部对此问题专门作出规定,此种行为属违法行为。

十五、商业秘密保护的措施?

商业秘密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技术信息,一种是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建立商业秘密的保护规章制度,明确专职商业秘密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责任;二、与合作者、劳动者订立保密协议,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保密范围;保密期限的约定;违约责任。如在《劳动合同》中对知悉该商业秘密的相关人员进行保密约定或者竞业约定。如单位可以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凡有这种约定的,单位应当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竟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重视证据:抓住救命稻草。以人才流动导致的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为例,作为原告起诉的民营企业应当证明:(1)自己拥有的该项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依法受到法律保护;(2)被告所使用或披露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相同性;(3)被告有获取商业秘密的条件,并且存在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通过上述途径取得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提供和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证据。

十六、当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害时,应采取的法律途径?

有以下四种方式,即民法上的救济、劳动法上的救济、行政法上的救济和刑法上的救济。
   1、民法上的救济,即依据民法上的规定请求违反保密协议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害商业秘密的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民法上的救济的请求权基础是违反保密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和侵害企业的商业秘密应承担侵权责任;

 2、劳动法上的救济,劳动者违反企业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保密合同或者竞业禁止合同约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违反上述约定的劳动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行政法上的救济,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管机关对商业秘密侵权的处理。

4、刑法上的救济,根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处以上七处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七、民间借贷的合法途径?

一般来说,合法的民间借贷主要有以下3种形式:借贷双方直接借贷(一般是个人间的)、通过中间人如通过担保公司借贷、典当等。一些民间借贷形式处于灰色地带,大规模的集资特别是规模较大的公募资金,没有经过批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目前对民间借贷有两个限定,一是目前没有经过审批,不能够设立类似银行的金融机构,以吸收存款的形式来发放贷款,如地下钱庄就是这种情况,是不被允许的;二是民间借贷的利息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银行存贷款利率的4倍。这被普遍认为是对高利贷的一种界定。亲戚朋友间的个人借贷主要是解决个人和小企业的借贷问题,利率不会太高,风险不会太大。而担保公司一般多是针对企业,可能有反担保,一般手续费大概是按担保额的2.5%-3%左右。典当则主要是针对短期的小额借贷,可以用实物作质押。 

十八、民营企业海外上市的利与弊分析?

1、利: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上市公司与非上市私营公司的比较

上市公司

非上市私营公司

市值(价)比较

变现能力

控股额

信誉

股票期权对员工的吸引

集资

其他上市公司并购

转移经营风险

拓展海外市场

>25倍

<5倍

2、弊:制度欠缺带来消极因素。

一是在向公众公司转化过程中,企业经营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常常与家长制的管理方式冲突。二是股权集中可能使公司庞大的资源被个人或集体所利用。

十九、民企如何实现海外上市?

换股上市。小型民营企业由于规模小,在境外上市,成本较高,仅上市顾问费就要几百万元人民币。因此可以选择其他成本相对较低的融资方式。中型民营企业一般是指拥有资产达数千万元的企业,如果规模仍然不够,但企业又有强烈的上市融资、扩展企业规模的愿望,则可以由几家志同道合的企业联合起来,一起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然后由特殊目的公司置换他们的股权。这几家境内企业之间所要做的,就是按照彼此之间的约定配置股权。而资产高达数亿元的大型民营企业,则可以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上市融资。一般不会受到资金的影响。特殊目的公司就是我国境内企业或自然人为实现其实际控制的境内企业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特殊目的公司或其股东可以以其股权或增发股份置换境内企业股东的股权、境内企业增发的股份。境内的民营企业或个人可以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也即“壳公司”,再以“壳公司”的股权或增发的股权置换境内企业的股权,当“壳公司”用境内企业的股权等实质资产填满后,特殊目的公司就可以在美国等国家上市了。特殊目的公司的注册地一般应选择英属维京群岛等免税港。实际上,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上市与前几年境内企业在香港买壳上市差不多。内地企业在香港买壳上市的程序是先在香港买一个“壳公司”,再由“壳公司”购买内地公司的资产,之后“壳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我国商务部拟出台《关于企业跨境换股的规定》,专家认为,除了规模较小的民营企业外,其他民企都可以利用《规定》寻求境外上市,解决融资难的问题。

二十、民企海外上市的法律风险?

在法律层面上,企业可能遇到四个问题,首先是境外上市是否需要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出具有关证明。在美国、新加坡等地,如果缺乏这样的证明,顺利上市可能遭遇一定困难。其次,是外汇管理上能否配合、支持,目前已有专家提出要制定有关的指引和补充规定。再次,是税收上可否实行免税换股,换股可能产生额外的收益,对于这部分收益,是否可予以免税。在一些国家,换股可以享受免税。有专家认为,作为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融资的鼓励措施,税务部门可以考虑给予免税换股。最后,是目前的产业政策是否适用于特殊目的公司,如果对特殊目的公司仍按产业政策办理,有些公司则要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因为目前按照产业政策划分,进入的外资有鼓励类、允许类和限制类。因为当境内公司的股权置换给境外公司后,“内资”在某种程度上就变为“外资”了。具体操作时,民营企业一定要注意:只有手中有好的项目时,才考虑去境外融资,否则,除了项目风险外,还可能承担法律风险和法律风险导致的人身风险。由于境外上市的程序非常严格,对股东的监管也很严,因此,去境外融资时,一定要依法去做,不能搞假账,操作时务必谨慎认真。否则一不小心,就触犯了外国的法律。民营企业可以聘请熟悉外资并购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具体操办。

二十一、如何避免婚姻变故给企业带来的危机?

海南中力不动产有限公司董事长、大连海远广场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黄华与吕岩离婚导致整个集团的毁灭给我们以很深的启示,为避免这类情况的发生,应注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防范。一、婚前财产公证或婚前财产协议的签订。婚前财产公证是对自己和对方的一种负责的表现,避免双方的婚姻建立在对财富的追求上,强调以感情为基础。即便日后发生婚变,有了婚前财产公证或通过双方订立婚前财产协议,明确了婚前财产的范围,防止因举证不力而在无法查清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的情况下,只能按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二、婚后所得约定夫妻之间的能力总是有区别的, 特别在企业界,那些成功人士的配偶往往成为全职太太或先生,自身并不创造经济价值,收入上的悬殊久而久之也许就会产生心理上的失衡,夫妻之间也会时常因此而发生争吵以致走到婚姻的边缘。为了避免这些不愉快事情的发生,夫妻双方就有必要对婚后获得的财产进行约定。约定应采取书面形式,双方应在约定书上签名、摁手印。如果双方自书约定,建议最好到公证机关公证。公证的效力优于自书约定。

二十二、不同组织形式的民营企业继承危机的化解之道?

被业内誉为“胆大包天第一人”的王均瑶于英年早逝,总资产将逾25亿人民币的均瑶集团,陷入了混沌之中,为广大民营企业家敲响警钟。如何防范化解继承危机以保证企业的平稳长久发展?

因我国实行的遗产均等分配,每一个子女拥有平等的继承权。当创业者去世后,民营企业的财产作为遗产平均分配,因此民营企业的规模发展就受到了破坏,而这种不能实现规模发展的危机对民营企业来说是致命的。民营企业家可以运用遗嘱、遗赠等继承法律制度设计继承方案,把民营企业财产的一小部分分给各家庭成员,其余的由能把民营企业发扬光大的继承人继承。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当然退伙。如果合伙人的继承人没有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就不能取得合伙人的资格。《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的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因此合伙企业可能因为某合伙人的死亡导致合伙企业的解散。只要在合伙协议中加上“合伙人的继承人当然地成为合伙人”这么一条,上述危机就能迎刃而解。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作为公民的合法财产继承后,继承人是否可以以股东的身份享有股东的权利,承担股东的义务,即股东的法律地位是否可以继承存在争议。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企业家的继承人当然成为股东,这是没有争议的。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则会出现问题。因此应该在公司章程中写明财产权的继承和企业经营权的接管方式,或者通过股东协议的方式事先确定企业继承问题。

二十三、家族企业的优劣之争?

有人认为:中国传统的家族观念和肥水不落外人田的心态是中国企业长不大的重要原因,因此并不看好家族企业的发展前景。但据资料表明,全球有65%至80%的私人企业为家族企业;而在财富杂志(Fortune)五百家企业里,也有40%的企业为家族所有,有专家认为这是因为自企业诞生之日起,家族不仅是稳定人心力量的源头,也是人类拓展事业及经营财务的基本单位。 家族企业与普通企业相比,最大的优势在于管理成本方面。此外,家族成员的心理契约成本低,成员彼此间的信任及了解的程度远高于其他非家族企业的成员,从而使家族企业具有强烈的凝聚力。家族制企业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制度,更适合市场经济的初创阶段。

但家族企业的劣势也是明显的。企业要做大需突破一个重要的瓶颈就是管理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吸收大量的专业人才进入公司的核心层是专业化和规范化的必由之路。家族企业的劣势首先表现在深知自己的企业因缺乏人才而长不大,却又很难创建获得和留住人才的环境。由家族企业的劣势所形成的与市场环境的不协调和不适应,使得不少曾经风光一时的家族企业走向了没落和衰败,典型的例子在国外如王安电脑,在国内则有三株。如何在两者之间保持平衡、扬长避短? 

二十四、家族企业法律危机的防范?

1、股权占有要明晰,股权安排适当。

要在创业之初,就明晰产权,尽量避免两个人各占50%股份的情况出现,即使是象征性的,也可以再找2-3人,占哪怕1%的股份,都可以确保最大问题的决策可以通过集体表决来实现。企业创始人占有股份要适当,如将企业的控制权与股权的多元化联结在一起。核心控股方总体持股比率50%,以保证对企业的总体控制;外部参股方则由职业经理人与外部投资者构成,总体持股比率小于50%,实现企业股权安排多元化。

2、打破企业组织的封闭性

家族企业的疑心和戒备心理使他们排斥外部人才的进入,同时外部人员的劳动得不到应有的认可与回报。如创维中国区域销售部前总经理陆强华跳槽、新浪前总裁王志东去职、广西北海喷施宝前总经理王惟尊事件等等。家族企业应该采用多种方式吸引并留住人才,除股票期权外,还有沉淀福利制度,包括利润提成、股份等方式吸引人才。

3、打破企业决策的家长制,一方面建立决策的程序化制度,包括信息收集制度、参谋制度、上下沟通交流机制、决策程序等一系列制度安排,例如公司对同一项决策可采取在正面、反面同时进行可行性论证。另一方面企业家本身要突破对企业的控制权情结,以制度化管理进行替代。

二十五、勇于摘掉“红帽子”,还原民企的本来面目!

私营企业戴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红帽子有其特定的历史原因和争取国民待遇的经济政策原因,还有迷信权力经济的的社会大众心理原因。但由于企业产权不清,极易将自己辛辛苦苦创办的的企业拱手让人,企业家个人遭遇悲惨命运。来自行政、司法和利益的强大阻力往往使摘帽之路举步维艰,但又不得不走。通过走股份分化之路,如MBO方式,明晰产权,甚至企业家本人做出较大的让步和牺牲。

二十六、什么是MBO?

MBO是英文Management Buy-out的缩写,意为管理层收购,主要是指公司的经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或股权交易收购本公司的一种行为,通过收购使企业的经营者变成了企业的所有者。由于管理层收购在激励内部人员积极性、降低代理成本、改善企业经营状况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而它成为20世纪70-80年代流行于欧美国家的一种企业收购方式。对中国企业而言,MBO最大的魅力在于能理清企业产权,实现所有者回归,建立企业的长期激励机制,这是中国MBO最具鲜明的特色。 

 从目前来看,国内进行MBO的作用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解决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问题,促进国企产权体制改革;二是解决民营企业带“红帽子”的历史遗留问题,实现企业向真正的所有者“回归”,恢复民营企业的产权真实面目,从而为民营企业的长远发展扫除产权障碍:三是帮助国有资本从非竞争性行业中逐步退出;四是激励和约束企业经营者的管理,减少代理成本。由此可见,MBO被赋予了很高的期望,然而,从国内外的MBO实践中可以看出,MBO并非适合所有的企业。实施MBO的企业至少要具备三个条件;首先,企业要有一定的管理效率空间;其次,企业处于竞争性较强的行业,如家电和一些成长性较好的高科技企业;第三点是企业要有优秀的管理层团队,这也是MBO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

二十七、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一定承担有限责任吗?

一般来说,公司(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责任,股东在公司注册完成出资义务后,就不再对公司债务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分离的。但在特殊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清偿债务:一、实际出资未达到注册资本,如注册资本500万,股东实际出资300万,股东要对债权人承担200万出资不实的连带清偿责任。二、股东在出资后又抽逃资金的。三、实际出资未达到法定的最低出资限额,《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如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东实际出资5万,那么股东要那么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债务无论是100万还是1亿。

二十八、企业注销或被吊销,企业的债权债务也一笔勾销吗?

   企业注销是企业并不是企业终止,而是终止的原因。自行注销,必须在工商注销文件上注明债权债务的承担者,如是因未按时年检等违法原因被工商部门吊销,企业的投资人或主管单位负有清算义务,如未按时清算,则可以将其起诉,要求履行清算义务、偿还义务。企业法定的终止是破产清算或自行清算。

二十九、合资公司中外股东发生纠纷如何解决?

中外合资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中外股东发生纠纷解决的途径有三:

1、双方进行协商,通过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平等协商达成一致。

2、通过行政手续,当公司中外股东无法协商解决纠纷,使公司陷于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政府相关部门可以通过特别清算程序,对公司进行清算,然后公司解散。

3、通过法律诉讼和仲裁程序解决双方纠纷。

三十、发生纠纷一定到法院起诉吗?

发生纠纷后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解决问题。一、到法院起诉,诉讼的优点是国家公权力解决纠纷有强制力,法官可依职权调取证据、受案范围广(我国法院受理的原则是有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权益受侵害情形才予受理,尤其是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二、仲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各大中城市仲裁委。仲裁有一定的条件要求:合同纠纷和其他权益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有书面的仲裁协议,明确的仲裁条款,某仲裁委员会的名称,不能既约定仲裁又约定向法院起诉。仲裁的好处是时间短,成本低,一裁终局,当事人可选择仲裁员。缺点是已经生效除特定情形不可再起诉。三、舆论监督,特别针对政府机关、大企业侵权、重大疑难、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可收到良好的效果。四、双方和解获第三方和解,避免高额诉讼成本,

但逐一签订和解协议要慎重,新协议相当于原合同的变更,具有法律效力。

三十二、公证书可以强制执行吗?

借据、欠单、还款(物)协议等其他债权文书,在公证机关必须征求债务人的意见,如债务人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机关可以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可以列入执行标的。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应在公证书中注明,并注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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