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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职务侵占犯罪的特点、成因和对策

2011-04-09 14:30:58

    近年来,泉州市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成为泉州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泉州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与此同时侵犯民营企业权益的犯罪案件不断增多,不仅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管理秩序,损害了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市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2004年以来,仅鲤城区检察院就受理公安机关报捕的民营企业职员职务侵占犯罪案件11件12人。为此,本文就我区当前公司企业职务侵占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措施,作些粗浅的探讨。

    一、民营企业职务经济犯罪案件的表现

    1.将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据为己有。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本企业财物直接据为己有。这种犯罪方式行为人一般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在一定的时间内对本单位的财物具有事实上的控制权、支配权,主要发生在业务主管、经理、厂长身上。鲤城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2起经理侵吞公司财物案件均是此类。黄某某职务侵占一案中,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利用在福建省南威软件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担任市场部业务代表、副经理等职务之便,于2003年11月至2004年9月间,先后将向福建省金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泉州豪利轻工有限公司、晋江市振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等五家客户收回的公司合同款人民币18970元占为己有后,于2004年12月3日潜逃,并将所占有的款项全部花光。又如文某职务侵占案,2003年3月至5月31日,犯罪嫌疑人文某在担任泉州隆泰凯伟物业有限公司副经理时,利用其负责向业主和商家收取并保管物业管理费的职务便利,将其保管的153676.8元占为己有。

    2.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本企业财物。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企业的财物。例如李某某职务侵占案,2004年9月至2005年3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泉州市文创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任外贸部业务主管期间,利用公司委托其与香港CHAMGOLP、意大利AUCHAN公司、英国PRO-TEAM公司、西班牙DUPI公司签订销售太阳能灯合同书、形式发票,公司产品由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出口之机,采取更改购销合同、修改形式发票、信用证及虚构需付给客户佣金的作案手段,侵吞公司部分货款共28303.16美元(折合人民币234580.9元)。其中该犯于2005年3月29日通过虚开海运发票的方式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领走3800美元(折合人民币31498元)。余款24503.16美元因案发被我公安机关截获。

    3.业务往来的双方公司职员相互勾结,采用虚记收到货物,使单位的货款虚增的方式,将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例如李某某、赵某一案。2005年6月2日至8月31日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利用其在漳州荣昌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负责向泉州联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供货之机,与该公司仓管员犯罪嫌疑人赵某利用赵犯职务之便,相互勾结,采取少入库,编造虚假入库凭证,多报原材料支出的作案手段,共作案5起,侵吞泉州联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裸铜线原材料65件,价值人民币58624元。     

    4.帐外收取回扣归个人所有。一些公司、企业职员利用为本单位采购货物、出售货物等职务便利,违反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破坏公司、企业的管理制度。

    二、民营企业职务经济犯罪的特点

    鲤城区检察院通过对11件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发现民营企业职务侵占犯罪案件主要存在如下特点:

    1.集中发生在制造业企业。11件案件中,有7件案件发生在制造业企业,占全部案件的63.6%,2件案件发生在贸易业企业,占全部案件的18.8%。可见制造业企业是民营企业中职务经济犯罪的高发点。制造企业如果没有完整的管理制度,就容易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2.犯罪嫌疑人年轻化。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在19岁至35岁之间,这部分人有的刚踏上工作岗位,社会阅历少,受不良风气影响,轻易走上犯罪道路;有的面临家庭经济压力,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有的是不满企业的“非人性化”管理,产生报复心理而走上犯罪道路;更多的是贪图享乐,妄图通过不劳而获的犯罪手段快速致富。

    3.案件具有隐蔽性。此类案件多发生在公司、企业或者单位的生产、经营、销售等多个环节,犯罪行为人对自己所管理的环节极为熟悉,掌握各种工作环节中存在的漏洞、缺陷以及可以利用的地方,为了不被发现,对其作案行为总是千方百计加以掩盖。不与职务行为有关的人或不直接参与该经济活动的人,一般很难发现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因而,大多数案件都是犯罪分子逃匿,应收帐款无法收回或者其他因素的介入才导致案发的。

    4.发现的滞后性。由于犯罪分子作案手段多样、隐蔽,而且作案后,已发生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仍然在其控制之下,一段时期内较难发现,此类案件大多是公司、企业和单位在进行财务审计、结算或移交或根据举报线索侦查时才会发现,故发现时,作案往往已有相当长一段时间,造成发现案件迟,查处的周期长,侦办难度大。

    5.严重的危害性。由于此类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相对隐蔽,案发时间较长,且此类犯罪嫌疑人大都在短时间内大肆挥霍,往往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时候,赃款、赃物几乎挥霍贻尽,致使受害单位的损失无法全部挽回,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甚至会引发企业破产、群众集体上访、闹事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危及社会的稳定。

     三、民营企业发生职务经济犯罪的原因

     1.思想政治工作薄弱,职业道德缺失。当前,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期,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中,随着商品意识向社会意识形态领域中渗透,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思想不断冲击着人们的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而一些民营企业主却只抓业务,认为搞好生产,赚取利润是民营企业的主要任务,政治思想工作是国有企业才做的事,很少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导致一些人拜金主义思想恶性膨胀,经不住金钱等物质利益的诱惑,最终铤而走险。

    2.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上存在漏洞。一些民营企业忽略企业内部制约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甚至出现真空,为民营企业中职务犯罪的发生创造了条件。有些民营企业仍是家族式经营,主观随意性较大,缺乏一套科学、规范、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又缺乏必要的警惕和防范,给少数职员以权谋私提供了可乘之机。

    3.法制观念淡薄,存在侥幸心理。一些民企职员法制观念淡薄,自认为手段隐蔽,查不出来,即使查出来,也可以拒不承认或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于是伺机作案。有些人存在侥幸冒险心理,认为共同作案的都是一个利益共同体,绝不会出卖自己,从而与本企业其他职员互相勾结,打通“关节”,大肆侵占企业财产。或者认为行贿和受贿双方你给我钱我给你办事,互利互惠,为了双方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行贿方不会出卖,从而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回扣,接受贿赂等。也有些外来就业人员自以为作案后逃回家乡,就算事发也难以寻找,于是无所顾忌,胆大妄为。如傅文国职务侵占一案。2000年1月至2002年3月间,犯罪嫌疑人傅某某在担任泉州市万龙金刚石工具厂供销业务员时,利用职务之便,从2001年8月开始,采取收取货款不上缴和伪造欠条的作案手段,将从南安美林、柳城等地收取的货款29000元占为已有,并于2002年4月1日携款潜逃,至2004年2月17日被抓获归案,所侵占款项已挥霍一空。

   4.利益驱动,铤而走险。民营企业职务经济犯罪的被告人年纪都比较轻,有的人存在“找快钱”、“发大财”的思想,经不住诱惑,见利忘义。也有的因染上赌博的恶习,正常收入难以支付开支,便不择手段,不顾后果,铤而走险,从而在犯罪的泥沼中越陷越深。

    四、预防民营企业职务经济犯罪的对策

    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与法制宣传,教育员工遵纪守法。民营企业要将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培训教育计划,规范约束员工的思想,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知道什么是“不可为”,做到敬业爱岗,诚信守法。同时应提高企业员工守法意识,做到依法管理。检察机关要加大法制宣传,送法进企业,对民营企业人员加强法制教育。如我院实施“法律三进”,送法进企业,选择盗窃罪、职务侵占罪、抢劫罪等涉及企业人员犯罪的法律条文,制作成宣传标语,选择企业人员犯罪的真实案例,制作预防企业人员犯罪的法制宣传单,选择一些重点企业,在企业的车间等显眼地方进行张贴,使企业员工能真正了解法律规定,让他们知道如果犯罪会得到什么样的惩罚,使其不敢犯罪,安心工作,减少犯罪。

    2.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规范自身的管理和监督。民营企业要改变落后的家族式管理模式,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去管理和规范企业行为。加强企业的建章立制,规范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业务工作,特别对经济犯罪高发岗位要强化监督与制约,对重大的经营业务活动,必须明确办事程序与责任,预防犯罪事件的发生。

    3.严把用人关。在用人上,除了考虑业务能力外,还必须考虑员工的思想品德,特别是经手财务的员工,在上岗前要进行严格的业务、法律、职业道德素质培训,上岗后,再实行监督考察回访,并建立起人事管理档案。

    4.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严格企业管理的同时,企业要切实关注员工的利益,合情合理地支付员工应得的报酬,真正做到“按劳付酬”,不拖欠员工的工资,让员工觉得自己在这个岗位上不仅是企业的信任,也是改善自己生活环境的重要途径,使其安心工作,充分发挥聪明才智,推动企业的发展。

5.检察机关要加大打击犯罪力度,积极建立预防体系。检察机关要严厉打击民营企业职务犯罪,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做到有案必查,有罪必惩,震慑犯罪,建立坚实的法律防线。民营企业对本企业内的职务经济犯罪决不能姑息,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动员和发动职工、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做到群防群治,使犯罪分子无处可钻,无机可乘,减少民营企业职务经济犯罪的发生。

 

(作者 曾泉生,单位: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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