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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浦法院《2011年非公有制经济企业涉诉案件审判白皮书》

2012-09-21 12:53:29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1年非公有制经济企业涉诉案件审判白皮书(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非公制经济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比较强的发展过程,其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也日趋提高。经过多年的艰苦创业,非公制经济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就我区而言,非公有制经济的大发展,不但大大增强了我区的经济实力,发挥了我区的体制优势,推动了我区的科技进步,而且在优化产业结构、推进技术创新、培育聚集人才、增加就业岗位等方面都产生了积极作用。但是,从改革中破茧而出的非公有制经济企业(下简称非公企业)在享受高速发展喜悦的同时,仍在不断接受市场风雨的考验和洗礼中面临着各种认识误区、法律障碍和体制束缚,特别是大量纷争的出现,反映出非公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相当严重,亟待有力的司法规制和优质的法律服务。为进一步加强法院与非公企业之间的良性互动,促进非公企业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共同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经济环境,现将我院2011年非公企业诉讼情况通报如下:

 

一、非公经济企业涉诉案件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

(一)非公企业涉诉案件发生频繁

2011年,在我院受理的各类诉讼案件总件数中,非公企业涉诉案件占有相当高的比例。据统计,非公企业涉诉案件所占比例达78%。

(二)各类合同纠纷占绝大多数

从总体上看,合同纠纷是非公企业涉诉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非公企业涉诉的各类合同纠纷案件占非公企业商事案件总数的90.64%。其余类型的案件主要有涉股东间纠纷,大都因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公司盈余分配权及知情权所引发;以及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

在合同纠纷中,非公企业涉诉案件在案件类型上呈现出相对集中的态势,以买卖合同纠纷最多,占非公企业合同纠纷总数的43.3%;其次为承揽合同纠纷,占17.4%;随后依次为服务合同、借款合同、委托合同和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分别占非公企业合同纠纷总数的9.1%、8.3%、7.8%和4.5%。此外,我院还受理了商事审判中较为常见的居间合同纠纷、合伙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三)群体性纠纷呈上升趋势

群体性纠纷增加是我院近几年非公企业涉诉案件的一个显著特征,且主要集中于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委托合同纠纷和劳动争议案件中,这些案件通常具备人数众多,矛盾激化,难以及时有效审理或执行等特点,其处理不仅直接涉及众多民众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涉诉非公企业的发展甚至生存,稍有不慎就容易诱发不稳定事件。

(四)新类型案件大量出现且适用法律困难

新类型案件大量出现是非公企业广泛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必然结果,这类案件由于面临法律法规调整范围的空白且无审判实践经验的积累,在处理上备感困难。新类型案件的大量出现,反映了非公企业和人民法院在社会转型时期,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而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相对粗疏与滞后时所面临的窘境。

 

二、非公经济企业涉诉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非公企业在设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投资者设立非公企业不规范,投资权益难以保障。当前,非公企业中的实际出资人出于各种考虑不愿意以自己的名义注册公司而是由他人登记为股东的“隐名出资”现象大量存在。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之间的协议无法对抗公司或公司的债权人等第三人若名义出资人违背协议实际出资人虽然可以寻求合同法上的救济但却仍然很难获得对公司享有的权益。因此,隐名出资人对公司的股东权事实上完全系于名义股东的个人诚信之上其投资权益很难得到有效保障。而在实践中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之间通常仅存在口头约定而无书面出资协议实际出资人甚至面临无法获得合同法上救济的法律风险。

2、非公企业股东虚假出资现象泛滥,严重威胁市场诚信。虽然实践中虚假出资的具体形态表现不一,但其实质均是以虚假出资获得真实的股东地位,是企业设立过程中股东的一种欺诈行为,损害了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以及其他相关社会公众的权益。股东虚假出资已经成为非公企业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由此而引发的权益纠纷也不断增加。

(二)非公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治理结构不合理,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导致企业决策发展短期化。当前非公企业的经营管理中,绝大部分采用的是家长制”、“家族式管理模式,企业的经营权管理权决策权高度集中于投资者尤其是企业主手中。家族制的管理模式在创业初期或许有一定的凝聚力和优势,单层次的治理结构保证经营主体具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做出的决策能更灵活地适应市场的变化但是,随着企业经营范围规模的扩大和涉及领域的拓展,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集中既造成所有者不堪管理重负,又容易导致决策的失误,其弱点也不同程度地表现出来。目前,许多非公企业中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公司治理失衡的现象。

2、股权高度集中且结构单一、亲缘化,导致企业规模扩张受阻。非常多的非公企业在创新发展过程中,采用家族式或合伙式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主个人或整个家族几乎拥有企业全部股权,导致非公企业在股权结构上单一,股权构成上个体化家族化集中化程度高,社会化程度低,甚至成为了非公企业股权结构的一个显著特征由于非公企业在创立与发展初期很难从银行或其他渠道获得资本这一显著股权结构特征具有选择的合理性,但亦由于利益惯性的作用,成为了非公企业再发展的阻力非公企业一旦要扩大规模,往往就会面临各大股权主体的利益争夺与决策斗争,也会因为发展认识的差别而导致发展取向的矛盾,发展受到严重的障碍。

3、忽视金融危机背景下企业融资可能带来的风险。在金融危机余波影响下,非公企业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融资问题,资金链断裂相比订单下降对企业而言更为严重。然而企业融资存在着诸多风险,尤其作为非公企业,银行对其贷款要求很高,一些企业在没有抵押物的情况下,往往采取以互相保证的形式进行贷款担保。在市场波动的影响下,一旦有一家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就会危及到其他互相担保的关联企业,造成连锁反应。还有一些非公企业,在难以向银行贷到所需资金的情况下,开始通过民间借贷、私募、股东追加投资、职工入股、吸收其他新股东增资扩股、引进风险投资者等其他途径进行融资,其中更是蕴藏了巨大的法律风险。如民间借贷的利息较高,并且若对借款对象不加限制,盲目扩大至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有可能引起性质上的改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股东追加投资和吸收新股东增资扩股时,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的调整,利益分配的约定等问题处理不好,也会留下很多隐患;引进风险投资者更可能会在合作过程中因股份增持、股权结构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旁落他人之手。

4、资信调查意识不够,极易遭遇商业欺诈。目前我国市场信用环境较差,而大多数非公企业经济实力差,抗风险能力低,若遇商业欺诈,很容易陷入经营困境。但在实践中,中小非公企业却很不重视对交易对象的资信调查,轻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导致难以有效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

5、对工作人员离职管理薄弱,“代人受过”事件频发。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非公企业业务人员的流动频繁,许多离职业务人员手中还存有大量平时用于采购的加盖公章的空白采购合同书、介绍信等,极易造成该类人员利用相关文件与特殊身份,继续以企业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倘若交易相对方对业务人员已离职的情况并不知晓,则很可能构成表见代理,无端造成企业不必要的损失。

6、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淡漠。许多企业错误地认为消费者的需求是关系企业做什么的问题,而履行社会责任则是涉及企业做与不做的问题,加之非公企业发展历史短,大多数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导致了许多中小非公企业没有把履行社会责任提升到意识的高度。此外,相当部分非公企业社会责任感缺失,诸如不积极配合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等。

7、中小型非公企业对法律及法律服务的重视普遍不够,法律自助意识缺失。很多中小型非公企业存在合同审核不严、实体法律知识欠缺等问题,有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潜伏性、隐蔽性,需要自觉、主动地寻求专业的法律服务,需要进行充分的事前预见和预防。然而,很多企业对法律及法律服务重视不够,只有在出现问题并无法自行解决时,才被迫将其交给律师,期冀以法律手段加以解决。这种“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做法,无疑是消极和被动的,不可能起到防范于未然的法律效果。

(三)非公企业在用工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1、企业管理者制定的劳动合同不规范、内容含糊不清。虽然有些非公企业很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但所制定的劳动合同总是基于自己的意志,具体到内容上往往存在着与劳动合同法相悖之处,如试用期限超过法定期限、缴纳押金、解除劳动合同应负违约赔偿责任等缺乏法律依据的规定等。另外,许多非公企业制定的劳动合同内容不明确其中涉及工资规定社会保险等诸多方面例如职工工资报酬含糊不清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提供的福利待遇具体项目不明不写明工作岗位等,最终酿成诉讼,增加了各方的诉讼成本。

2、企业在用工制度方面缺乏长远眼光,以既得利益为先。某些领域的非公企业普遍存在短命现象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这些企业管理者缺乏长远认识对长期利益的考虑不够充分在制定发展规划执行相应规定时都有短视倾向把眼前利益放到第一位忽视长期效益没有充分认识到签订劳动合同也是对劳动者的一种约束同时能促进企业逐步走向规范化道路成为合法的企业为企业以后的发展奠定有利基础

 

三、规范非公企业经营的对策与建议

(一)针对非公企业在设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规范公司设立行为,避免公司瑕疵设立的法律风险。一是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从根本上规范公司的设立行为。二是要将公司与出资人分开使公司在人格上独立。

2、培育非公企业主体的公司法意识,切实保障公司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作为非公企业的股东,必须走出家族的局限,树立依法治企的理念,加强自身的法律素养,这也是非公企业发展转型的必然要求。

(二)针对非公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优化企业的治理结构,推进企业经营管理的法制化进程。非公企业应针对以往的“两权统一”(所有权与经营权统一)模式进行改革,实行以企业经营管理改革为核心的二次创业,推进企业经营管理的法制化进程。

2、合理安排股权结构,分散企业经营风险,适当建立对非公企业的风险投资机制。非公企业应由股权主体单一化的独资企业向股权主体多元化的股份制企业转变。另外,针对一些高科技创新非公企业,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投融资方式,吸引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专门的风险投资机构向该类非公企业提供股权资本,再从企业成长中获取资本增值的投资利润。

3、完善非公企业融资法律制度,拓展非公企业融资渠道。建议银行监管部门在特定时期,如金融危机冲击下的非公企业困境时,对银行信贷进行适当干预,如可要求银行给予非公企业不少于一定额度的贷款。同时还可大力发展企业债券市场,探索多种形式的债券融资方式,让有条件的非公企业发行公司债券,降低非公企业自行融资的风险。

4、注重企业资信调查,合理评估业务法律风险,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要对每笔交易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做出合理评估根据我国通行做法和评估结果对交易整体所涉及的全部法律风险包括交易过程的每一个环节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评估建立业务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这项工作对法律专业知识要求很高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和专业性企业需要聘请专业人员仔细进行风险评估加大对交易对象的资信调查,最大限度地规避法律风险。

5、加强对企业离职人员的后续管理,尽可能避免相关法律问题的发生。虽然企业不可能完全杜绝离职人员继续利用自身特定的身份,冒用企业名义对外交易,但对于那些具有对外工作职责的人员离职时,至少应做到及时收回全部空白合同书、介绍信、授权书等,并在第一时间以有效的书面形式通知相关业务往来单位,以避免相关法律风险的发生。

6、积极建立非公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机制,设立企业社会责任认证制度。非公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更重要的在于将社会责任理念纳入自身经营管理中,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机制,将承担社会责任的成本变为对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投资,并且争取将这种投资的效益最大化。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尽快建立与国际社会接轨的企业社会责任认证制度,也是提高非公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必要手段。

7、培养企业法律自助意识,谋求长远发展。

(1)设置企业法律部门或岗位。规模较大或实力较好的大中型非公企业可以设置法律事务部,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设置法律岗位,如法律文秘、法律主办、法务专员等,专职对企业潜在的法律问题和风险进行充分的预测,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加以防控。

(2)积极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没有设置法律事务部的小型非公企业,可以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经验丰富的律师担任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并积极主动地要求顾问律师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以解决企业潜在的法律问题,防范企业潜在的法律风险。

(3)加强与法律服务机构的联络,适时进行法律体检。对于规模较小,法律业务较少的企业,可联合成立法律互助会,与专业法律服务机构保持较为紧密的联系;可定期参加专业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组织的法律体检服务,帮助企业查找、发现潜在的法律问题和风险,并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

(4)参加相关法律培训。非公企业应重视经常派员参加法律培训,也可参加法院举办的专题法律讲座活动,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了解法律服务市场和产品,提高企业法律自助的能力。

(三)针对非公企业在用工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1、未雨绸缪,强化用工制度管理,立足于长远发展。非公企业的管理者应敦促自己及时不断地学习我国现行的各项劳动政策和法律法规,使自己走在法制和经济的前沿不断拓宽知识面只有管理者充分了解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劳动政策和法律才能制定出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用工规划从而更好地管理自己的企业

2、尽可能避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减少损失扩大。《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条款解释较为明确,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合法的理由,否则,额外补偿的成本会让随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得不偿失。

3、一定程度地增加人力资源的预算。从表面看,人力资源预算的增加似乎加重了企业成本,但是企业可以此直接减少计税基数,实际给企业减少的利润量不是很大。更重要的是,企业因此很大程度上改善了用工环境,提升了员工的技能素质,保证了企业人力资源获得的可持续性,增强了企业的实力和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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