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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图便宜购买被盗焊条,企业法定代表人被判缓刑
2012-03-25 20:4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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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0年3月至5月期间,段某先后从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多次盗窃飞机牌
2010年9月,段某再次至被害单位盗窃电焊条。当他将10盒电焊条放置在助动车的坐垫下带出公司时被保安扭获。
段某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其之前盗窃电焊条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董某。
法院认为:明知段某向公司兜售的电焊条是盗窃所得,董某因贪图便宜仍予以收购,构成犯罪。遂判决: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2000元;董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1000元。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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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李居鹏 | 职业证号: | 13101200710869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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