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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人员开叉车撞死人 企业主被判刑

2013-07-07 15:19:53

 

近日,江苏省泰兴法院以被告人秦哲政犯重大责任事故,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查明,2012年3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秦哲政在明知胡某(已判刑)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且未经过特种设备操作专业培训的情况下,仍安排胡某操作特种设备叉车在其本人经营的工厂厂房内作业,且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因胡某业务不熟练,不慎将叉车的叉齿挤压到闻某的心脏部位,致闻某心肺损伤。闻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秦哲政积极抢救被害人并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秦哲政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按该协议支付了全部赔偿款项共计人民币36.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秦哲政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秦哲政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哲政积极抢救被害人,认罪、悔罪,并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相关经济损失,均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秦哲政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姓名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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