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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上劳动法名师涉嫌合同诈骗被刑拘

2012-04-26 21:18:01

  东方网4月25日消息:据《东方早报》报道,昨天有网友发称,沪上知名的黄荣兴工作室人力资源培训班负责人突然消失,该网友交的数千元培训费泡了汤,有些学员报名考试也出现问题。

  记者采访发现,此前几天,已有一百多名打算报考人力资源管理资格证考试的学员,陆续挤到梅园路77号人才大厦14楼黄荣兴劳动法工作室讨要说法。几天前,培训机构的员工发现老板黄荣兴突然消失,多年来,黄荣兴没给这些员工交社保,还拖欠部分员工工资。

  记者从警方了解到,经初步了解,位于梅园路的培训机构上海财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黄荣兴,明知无法保证学员通过考试,但仍以“保过班”名义收取学员高于市场价格的学费,现黄荣兴因涉嫌合同诈骗已被闸北警方刑事拘留.

  据了解,黄荣兴本人非常熟悉《劳动法》,然而,《劳动法》培训班却出现疑似设假考试培训赚钱,拖欠员工工资,甚至长期不给员工缴纳社保的情况,这的确值得反思。


  自己安排山寨考试

  昨天,仍有学员到梅园路77号人才大厦14楼黄荣兴劳动法工作室讨要说法。

  这幢人才大厦商务大楼内云集了上海众多有名的人才公司,而据该行业人士介绍该工作室的老板黄荣兴在行业内颇有名气。在黄荣兴劳动法工作室的招生简章上,30多岁的黄荣兴一张首席讲师的照片看起来充满朝气,招生简章介绍黄荣兴是“沪上知名劳动法专家、国家职业资格《人力资源管理师》系列教材主要编者,《人力资源管理师辅导手册》主编……”

  而据一些曾经上过该培训课的网友表示,黄荣兴确实对劳动法非常熟悉,讲课也比较有意思,在业内有一定知名度。

  此前几个月,黄荣兴亲自接受了一批学员的培训费,每名学员培训费数额从补考的600元、培训的3000到8000元不等,黄称可以安排途径考试,但随后学员的考试日期却一改再改。一名参加补考的学员回忆,第一次通知的考试时间为4月14日,随后又通知改成4月21日,然而前段时间又突然改为4月29日。老板“卷款”后,学员才发现,实际上考试部门官方安排4月29日根本没有考试,当季度的考试已经于4月14日结束,之前不少学员考试资格上报后,被拉了下来。但直到几天前,约百名考生才发现自己失去了考试资格。

  学员调查后表示,原来去年12月份和今年4月29日劳动局根本没有组织考试,那些笔试考试,可能是黄荣兴自己安排的山寨考试。现在,这些失去考试机会的考生手足无措。


  拖欠工资未缴社保

  曝出黄荣兴“跑路”后,不少人才发现,这样 一名熟知劳动法的知名专家,几年来却长期未给员工缴纳社保、拖欠员工工资。

  昨天,该公司10多名员工仍然无法找到黄荣兴,员工只有自行解散公司,将办公室私有物品搬走,随后交由物业将公司封门。“上周五,公司总监告诉我们找不到黄荣兴了,我们才赶紧去派出所报案。”员工张女士表示,此前几个月黄荣兴已经拖欠他们工资、提成。“我的护照、押金,还有工资都在他手上。”在该工作室工作多年的张女士表示,从2008年开始该工作室就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但黄荣兴一直声称要给大家补缴,甚至还向员工收取了个人缴纳部分的社保金。

  去年年底,黄荣兴又称组织员工出国欧洲游,收取了大家的护照和签证押金约万元,但直到事发前,都没有归还大部分员工护照和押金。“加上社保、拖欠的工资,就我一个人已经被套走8万元。”张女士表示,目前初步统计,公司员工共被套走67万元左右资金。

  昨天下午,劳动监察部门也赶到现场取证调查。监察员表示,目前黄荣兴正在接受警方调查,监察部门将依据程序对事件进行调查。劳动监察部门取证调查后,物业将黄荣兴工作室位于14楼和23楼的办公室封门。

  一名楼内其他人才公司的负责人看到被关闭的店门,对记者感叹道,从来没有见过这样的事情,培训班本来就是研究劳动法,老板居然自己违反劳动法。这名负责人介绍,黄荣兴在行业内很有名气,自己以前工作的银行,涉及劳动仲裁方面的案件,首先想到的就是黄荣兴。


    黄荣兴其人

  黄荣兴被认为是“沪上知名劳动法专家”、国家职业资格《人力资源管理师》系列教材等主要编者。网友表示,黄荣兴确实对劳动法非常熟悉,讲课也比较有意思,在业内有一定知名度。

    法律知识: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与经济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因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中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 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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