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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私用公章给自己写欠条威胁单位给钱被控敲诈勒索罪
2012-06-13 22:15:42
导读: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情简介】
被公司辞退后,员工龚某心生不满,遂拒不归还公司公章,并利用公章写下公司欠自己1000余万元的借条,还在网上散布谣言,威胁原公司给自己汇钱。后来该员工因涉嫌敲诈被提起公诉。近日,平谷法院受理了这起敲诈勒索案件。
龚某系北京某公司职员,2010年底,该公司董事长王某打算与人合资在贵州注册新公司,王某便派龚某到贵州进行前期准备工作,龚某在贵州通过找人代办等方式将新公司注册完毕,但王某对此并不知晓。
因王某对龚某的工作不满意,遂将龚某辞退。被辞退后,龚某怀恨在心,用自己手中的公章伪造了4张新公司欠自己共计1000余万元的欠条,寄给王某后发短信威胁还款,并在网上散布谣言,影响王某原公司的上市。
王某因担心龚某的行为会对自己的人身及公司利益带来不利影响,因此给龚某汇款5万元,想以此换回龚某手中的公章,并让龚某停止在网上发布谣言,但龚某见钱来的容易,不但没有就此收手,还变本加厉的对王某进行威胁,无奈之下王某向警方报案,后龚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以龚某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为由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经验教训】
该案给企业的警示:企业在平常经营过程中,务必要管理好公章,员工保管与借用必须做好书面交接记录,一旦发生纠纷有据可查。同时要依法经营,不做让员工抓住把柄的违法事情。一旦遇到员工要挟公司,一方面要保留好证据,另一方面应及时报警。如此,才能有效降低企业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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