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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侵吞佣金购房款,构成职务侵占罪获刑5年半
2013-04-15 20:31:00
记者 王川 通讯员 蔡顺国
上海法治报讯 沪上某知名房产中介公司一门店经理叶某,利用职务便利,采用收取客户支付给公司佣金和保管客户交予公司购房尾款不入公司账户的手法,私自侵吞公司佣金及公司保管的购房尾款共计25.5万元供自己挥霍。日前,经浦东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浦东新区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没收财产3万元,并追缴全部犯罪所得。
2011年6月17日,公安机关接到房产中介公司报案,称其某店经理叶某有职务侵占的违法行为,侵吞公司备用金5万元后潜逃。 2012年3月6日,叶某在南方一城市的宾馆客房内被抓获。
到案后的叶某交代, 2010年6月,叶某所在的中介门店做成了一套面积较大房产的买卖交易后,核定客户应交中介公司佣金人民币7.5万元。客户当场用银行卡在中介店内的POS机上划缴2万元后,又先后两次将5.5万元现金交到叶某手里,叶某也给客户出具了收条。公司规定业务员收到客户佣金后一定要如数汇到公司账户上。“但这次我收了5.5万元佣金后没有汇入公司规定的账户,而是汇入了自己设置的小金库里,被自己平时吃、喝、玩、乐用掉了。”同时又查实,叶某于2010年12月至2011年4月间,采用同样手法,先后5次将客户交到他手里的购房尾款共计人民币15万元,未转入公司账户而擅自存入自己的个人账户,并用于自己个人挥霍,潜逃时又侵吞公司备用金5万元占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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