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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总法律顾问:门槛很高 待遇一般

2014-08-12 11:19:11

央企总法律顾问调查:走近最难招聘的央企高管

“门槛很高,地位不高,责任重大,待遇一般。”这是目前大多数央企总法律顾问普遍的生存现状

2004年4月,国务院国资委把法制建设作为提高中央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计划在中央企业连续实施法制工作三个“三年目标”,第一个“三年目标”是建立机制,第二个“三年目标”是发挥作用,第三个“三年目标”是完善提高,力争经过9年的努力,使中央企业法律管理具有与国际大公司相抗衡的一定实力。

就在这一年,按照国资委提出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三年工作目标要求,中央企业开始积极推行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9年过去了,央企的法务工作取得了不错的成果。如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处理各种经济纠纷和法律案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工作体系逐步形成,企业改组改制、兼并破产、“走出去”和对外投融资等重要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咨询论证和审核把关得到加强,企业各项基础管理、合同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纠纷案件管理等内部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

但是,对于央企总法律顾问这一职位,常常处于一才难求的紧缺状态。2006年7月,国资委首次对外公开招聘央企总法律顾问。但是,在懂法律、懂经济、懂企业管理的高标准严要求下,这样的复合型人才较为罕见。何况,按照央企的薪酬制度,又未必能许之以高薪。所以,在众多的央企高管职位中,总法律顾问曾被媒体称作是“最难招聘的央企高管”。

如今,第三个“三年目标”已经接近尾声。历时9年的总法律顾问制度如今是何光景?在制度建设下走出来的央企总法律顾问们又是何种境况?日前,《国企》记者走近这群“最难招聘的央企高管”们,一探究竟。

群体掠影

纵观113家央企的总法律顾问履历,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类是专业的法律人才担任总法律顾问。这类总法律顾问(以下或称总法)往往是科班出身,具备极其专业的法律知识。负责央企法律事务多年,在设立总法制度后成为集团总法律顾问。但是从部门负责人升任的总法,多为总经理助理级别,在企业的话语权相对较弱。

第二类是集团副总兼任总法律顾问。这类总法本来就是集团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优秀的管理经验和能力。他们多是原来分管法律相关板块,总法制度实施后开始兼任总法,管理经验胜于法律知识。

第三类则是具有法律背景的集团班子成员兼任总法律顾问。相对而言,这类总法更符合国资委的期望。但是由于企业对总法的要求较高,这类人才相当稀缺,仅有少数企业配备了这个类型的总法。

《国企》杂志近日采访了五位总法律顾问,分属于上述不同类型。下面就将这一群体的这几位代表一一道来。

第一类

卢新华:法律老字辈

“不能说资历比人家深,只能说干这行时间比人家长一些。”中国中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材集团)总法律顾问卢新华谦虚地对《国企》记者表示。

1988年,在中国还没有正式的律师事务所的时候,卢新华已经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开启了他的职业生涯。他也见证了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过程。所以,卢新华处理起法律事务游刃有余。而在央企十几载的法务工作阅历,也让他深谙央企依法治企的管理之道。

中材集团成立于1983年,但是经历了多次改革和重组。卢新华告诉记者,由于历史遗留问题较多,集团各类纠纷层出不穷。集团领导越来越意识到法务工作的重要性。随后的几年,中材集团逐步建立起系统的法务体系。

唐国良:检察官出身的多面手

虽然担任总法律顾问仅两年的时间,但是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曾担任过检察官的唐国良亦算是总法中的专才了。

在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诚通),唐国良属于一专多能的典型代表:工会副主席、风险管理与法律事务部负责人、集团第三支部的支部书记。与大多数总法不同的是,唐国良还是中国诚通的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上代表着神圣的一票。

作为董事会成员,唐国良偶尔也会感到困惑。因为非班子成员的他在董事会上具有发言权和表决权出席董事会时,多数经理层往往只是以无表决权的身份列席会议——相对于那些非班子成员的总法,董事会成员的身份似乎给唐国良开展法务工作增添了一定的话语权。

第二类

杨珊华:有财务博士头衔的总法

“之前我就是分管集团投资和法律事务,后来顺理成章地就兼任这一职务了。”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简称中国医药集团)副总经理杨珊华,是典型的第二类总法。“对我来说,只是多了一个头衔而已,组织上需要我承担重任,我义不容辞,欣然接受。因为我并不排斥学习新的东西。”

担任集团总法后,杨珊华开始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尽管他是非法律专业出身,但是过去多年分管央企财务和投资业务,也已形成了一套防范法律风险的完整体系。具有财务博士学历的杨珊华,在处理起投资项目的法务工作时更是轻车熟路。

如今,中国医药集团法律部的基础事务管理、合同管理、品牌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的人员各司其职。遇到重大项目时,投资部和法律部同时介入,共同推进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设。

董永胜:信奉“名医治未病”

刷微博、玩微信,与很多同龄的央企高管相比,中国盐业总公司(简称中国盐业)董永胜算得上是一个跟得上时代的央企高管。

作为中国盐业副总经理和纪委书记,董永胜主要分管战略规划、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法律事务以及纪检监察。总法律顾问制度推行后,主管中国盐业的法务工作的董永胜接过了总法的重任。

董永胜常用“扁鹊三兄弟”的故事诠释总法的作用。扁鹊治病于严重之时,别人看到病人起死回生,觉得扁鹊很厉害,所以他的名气最大;老二治病于病症初起时,所以他小有名气;老大治病于发作之前,别人看不到,所以老大没什么名气,但实际上老大最厉害。

“我觉得一个优秀的总法律顾问不是以打赢了多少官司为荣,如果能达到‘名医治未病’的境界,那才是企业真正的福音。”董永胜表示。

董永胜也一直努力达到“名医治未病”的境界,规避法律风险,防患于未然。

第三类

郎加:先是班子成员后兼任总法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电子)总法律顾问郎加是集团领导班子成员,但他曾在政法领域工作多年,又有着检察官的阅历。

在中国电子,郎加担任集团公司董事、党组纪检组长、总法律顾问,分管纪检监察、全面风险管理、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审计业务等,牵头领导大监督体系的建设工作。

作为集团的董事和班子成员,郎加既参与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重大经营决策活动,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风险提出防范意见,同时也参与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的审核。推动所属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指导所属企业开展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作为总法律顾问,郎加的工作可谓点多面广。比如,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管理中的法律事务、指导协调处理重大疑难案件、对重要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进行最后把关等。

2010年,郎加亲自主持办案,克服重重困难,到案件一线指挥协调,促使所属企业多年久拖未决的重大历史遗留案件圆满解决,如帮助中电物资执行回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29000多平方米的地产,不仅挽回巨额经济损失,开发后还能每年给企业带来上亿元的经济收益,为该公司摆脱困境、加速发展奠定了至关重要的基础。

如此强力的总法律顾问,自然推动了中国电子法律工作快速提升,近几年,在国资委法律工作评比中,中国电子多次名列前茅。2011年,郎加被国资委评为“中央企业优秀总法律顾问”。最近,郎加主编的《国有企业典型案例精析》在法律出版社出版,,成为中国电子重点普法教材。

一才难求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简称中智)是一家以人力资源服务为主业的央企。中智总法律顾问王旭告诉《国企》记者,作为唯一以人力资源服务为主业的央企,中智每年都会为国资委招聘多类央企高管人才。总法律顾问这一职位,2006年以来,已经连续招聘了5年。

民商法学博士李劲松就是首批通过全球招聘进入央企的总法律顾问。凭借着专业的知识背景以及十多年的央企阅历,李劲松从近900名申请者中脱颖而出,成功竞得中国民航信息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一职。

但是,央企总法律顾问的要求相当高,需要懂法律、懂经济、懂管理的复合型人才。这一点,在法律界浸淫多年的经济管理博士卢新华很有同感。“在律师圈子里,很多律师连财务报表都看不懂,这样的人怎么能处理央企中的经济案子?”

因为要求高,这样的人才已经较为罕见。而为适应央企董事会试点、股权多元化、推动央企内部整合、推动企业产业升级等一系列要求,除了必须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素养和政治素养外,总法律顾问还需要具备更高的素质:既要具备统筹全局的战略思维和领导企业开展公司治理、企业整合、有效配置资源的顶层设计能力,又要有国际化经营的理念和相应的风险防范能力。另外一点也不容忽视,由于总法工作难度很高,性格中的决心、谨慎与毅力也十分重要。“一个合格的总法要有激情、毅力、智慧、奉献精神。”

然而,现实情况往往无法达到这些期许。社会上并不缺乏优秀的律师、教授、法官、检察官。尽管这类人才的专业能力很突出,但是并不一定熟悉国资系统的管理工作。同时,央企开展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时间并不长,相比总会计师制度,总法制度只能算得上是刚刚启程。所以,企业内部培养和储备的总法律顾问人才往往严重不足。

多重角色的幕后英雄

“法律顾问的角色不是简单的‘消防员’。”郎加认为,现代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应当充当多个角色:兼有防守的后卫队员角色与助攻前卫的角色;企业基本制度的设计师与维修师的角色等等。

最近几年,在中国电子重大并购、重组和投资项目中,企业法务人员先期深度介入,成效显著。例如,在中国电子全面要约收购香港上市公司冠捷科技、晶门科技过程中,集团法律事务部参与了整个交易架构设计、信息披露、重要协议(收购文件)审查、适用法律和报批程序等重要工作节点,对成功实施收购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在重组贵州振华电子集团过程中,法律事务部全程参与,从尽职调查、重要谈判、协议签署、收购报批等各个环节控制风险。在南京中电熊猫第六代液晶面板生产线这样的巨额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中电熊猫的法律部门全程参与,自始至终为项目建设提供法律支撑和保障。

在集团内部企业改制、改组等工作中,中国电子各层级法律机构也发挥重要的作用。如集团法律事务部为华虹集团分立、长城财务公司重组、中电华清清算提供法律支持;在中电新视界、综勘院、长城高腾股权转让中,严格审核转让过程中的关键节点,保障公司及所属企业权益。所属中电进出口总公司、中国软件等企业的法律机构,在企业内部整合过程中也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2009年,水泥行业最大一宗收购案——中材集团控股祁连山在业界引起不小的影响。媒体形容这使得中材集团在新疆、青海、甘肃、宁夏的市场连成一片,成为该区域拥有绝对价格话语权的“西北王”。看似辉煌的收购,背后凝结了法务部门不少的心血。早在这次并购的前两年,卢新华就带领着法务部及外聘律师团队开始了艰辛的调研,几乎跑遍了所有的工程项目。通过对该项目进行法律和财务等方面的调查和探讨,最终形成收购建议。

从2012年初开始,为拓展集团的中药板块,中国医药集团启动了斥巨资收购香港上市公司盈天医药的工作。到今年2月28日,该收购工作历经反复决策和谈判终于胜利完成。在整个收购过程中,法律部和外聘律师全程参与。

“对于企业而言,任何一项投资项目都存在风险。我们要做的就是如何去防范它的法律风险。这种责任是十分重大的。不仅在集团总部,下面的子公司亦是如此。因此如何从制度上去保证做好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十分重要。”杨珊华告诉记者。这几年,杨珊华和法律部研究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法律风险方法体系。

有时候,这种防范看似毫无用处,但总法们在无形中已经为更大限度地保障企业权利,充当了幕后英雄角色。

人手不足的各式应对

央企总法律顾问的门槛高,法务工作的困难大,一个人的力量远远不够。但多数央企总部人员编制紧张,法律部的人手更是远远不足。

现有的113家央企中,大多数央企法律部的人数在10人以下,更多央企仅有三五人。此时,博采众智是总法们选择的重要途径。

“我们法律部总共才6个人,人员远远不够。碰上具体案子时,虽然我们不是对所有的东西都懂,但是我知道能把这件事做到最好的律师是谁。”卢新华告诉《国企》记者,中材集团的做法是在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这样做的好处一是大大降低了人力费用,二是外面的律师角度和企业内部的法务工作者所站角度不一样,往往能达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效果。

除了考虑人工成本外,国药集团还在加强外聘律师管理上下了不少功夫。“企业的法制工作确实太多,单纯靠内部的法律机构是不够的,需要借助外力。但是,怎么去管理外聘律师,怎么去衡量外聘律师提供的服务与给予的报酬相匹配呢?”杨珊华说,国药集团的做法是建立律师库,对业务质量、沟通协调能力等进行量化的考核。碰上具体项目,要求律师提供法律意见书,通过其建设性意见的实质作用进行评价。

中国电子的所属企业多集中在几个中心城市。为了弥补单一企业法律人员不足的缺陷,在郎加的倡导下,集团在北京、南京、深圳三大城市分别成立了法律工作地区中心。每个中心有一家企业牵头负责。该区域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和法律工作人员统一纳入中心管理。通过地区中心这一平台,区域企业经常组织开展重点工作布置、重大案件研讨、重点法规学习以及法制管理工作经验交流等活动,有效地提升了企业法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强化了该区域企业法律工作的协同和配合。

中国电子还有一个值得推广的经验:在系统内推行设置副总法律顾问岗位,积极协助总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副总法律顾问由具备专业资格和丰富法律工作经验的法律机构负责人担任。郎加对《国企》记者表示:“此举不仅使企业决策的法律参与度大大提高,而且为企业内部高素质法律人员的职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通道,为总法律顾问的专职化奠定良好基础,激发了系统内企业法律工作人员的工作活力和激情。”

中美企业中的法律顾问

前两年,国资委政策法规局组织部分中央企业副总、总法律顾问、法律部门负责人,赴美国开展了大型跨国企业管控模式培训,重点结合央企法制工作对标世界一流企业,深入考察了解了美国大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情况。调查显示,美国大企业的总法与中国的总法大相径庭。

首先,美国企业的总法一般由公司执行副总裁或者资深的高级副总裁担任,由首席执行官选任并在多数情况下需要董事会的批准,全程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央企总法一般则是由董事长任命,少数通过公开招聘产生,非领导班子成员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

其次,美国企业的总法直接向公司CEO或者董事会报告工作。央企除了极少数同属于董事会成员的总法在董事会中具备发言权和投票权外,大多数总法的工作由上级领导决定。

再次,美国企业的总法在公司具有很高权威,一般具备深厚的职业背景。虽然国资委对央企总法的期望亦是如此,但由于特殊的国资特色以及较高的门槛,央企的总法仍然处于参差不齐的尴尬现状。

最后,中美企业的总法在薪酬水平上差距较大。调查显示,排名前20的美国大企业总法年薪超过200万美元,排名第一的GE公司总法年薪达到990万美元。这对于中国央企的所有高管而言都是望尘莫及。

实际情况确实如此。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告诉《国企》记者,央企法律顾问待遇不高。同样一个资深的律师在央企做专职法律顾问的待遇,远远低于专职律师的收入。

时常在律师圈子交流的卢新华亦表示,与他同龄的人,在央企的总法与在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相比,薪酬最高相差了百倍。这也是央企总法难以吸引优秀人才的一大原因。

制度再建设

央企里曾流传着一个现代版“农夫和蛇”的故事。一家央企(合同中的甲方)在境外有个合作项目,合同中要求对方(合同中的乙方)在约定时间完成一项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政府批准文件。其中有一项违约条款大致这样规定:如果乙方在约定时间还未提供相应批准文件,甲方有权不支付尾款,这笔尾款为数百万美元。到了约定时间,乙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完成任务,并向甲方提出申请延迟3个月验收。申请的理由是,甲方在当地的项目也未完成,乙方推后三个月也并不影响甲方的使用。

是否同意延期,在法律部门与项目部门之间产生了分歧。但项目部门考虑到长期合作的利益,坚持主张同意对方延期,并签署了同意延期的补充合同。

让人意想不到的结果出现了。三个月后,乙方完成了任务并要求甲方马上支付尾款。而当甲方因资金紧张向对方商议可否暂缓支付尾款时,对方不但断然拒绝,仅几天的时间,就因未及时支付尾款将甲方告上了法庭。为此,该央企不仅损失了本可以节省的数百万美元,还付出了更高的诉讼代价。

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曾公开表示,企业诸多法律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三个。一是合同管理把关不严导致一些重大法律纠纷,二是重大决策中法律审核不严和协调不当,三是没有很好的市场论证和民主讨论。企业必须具有强烈的法律风险意识,要认识到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就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后果,但事前是可防可控的,因而一定要抓紧强化防范工作。

央企积极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是难得的进步。但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近十年,落实程度仍然参差不齐。

现实工作中,不仅合适的总法人选难觅,而且已经就任的总法也有诸多尴尬与困惑。他们正在现实约束与职责要求之间寻找平衡之道。

总法们的无奈与尴尬

曾有一位刚刚上任的央企总法遭遇这样的尴尬。别人接过他的名片,问道:“你这职位肯定不需要坐班吧?”他苦笑。等到很长时间以后,同事们看到他天天出入办公楼,频频出席各种大小会议时才明白,总法律顾问也是要坐班的。

总法律顾问制度推行时间不长,落实程度差异明显。央企内部人尚且对总法律顾问的职责认知不完全到位,那些圈外人更是知之甚少。

卢新华也曾遇到过这样的尴尬。有一次,他和集团其他领导一起出席某次活动。卢新华和别人交换名片,对方看到“博士”和“总法律顾问”的头衔时,迟疑了片刻,问了一句:“你是哪个律所派来的?”

“人家自动把我排除在集团之外了。”卢新华无奈地解释道。他认为,这是对角色的不认知。当别人把你误会成一个社会律师时,在谈判过程中不仅会影响自己和对方的情绪,而且对方很可能试图利用这种不认知,瓦解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关系。这十分不利于谈判。

“门槛很高,地位不高,责任重大,待遇一般。”这是目前大多数央企总法律顾问普遍的生存现状。

国资委研究中心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部副部长安丰明表示,在实践中,部分央企的总法律顾问并不参与决策过程,总法律顾问依然存在形似而神不具的无奈与尴尬。

安丰明认为,这与部分央企一把手习惯于集权,轻忽法律程序、害怕被法律掣肘有关。“既然赋予总法律顾问地位,就应赋其权、担其责,比如考虑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安置其位等。”

在郎加看来,央企总法如果同时是领导班子成员,将为总法履职提供充分的保障。这也是国际潮流,应当加以推进。央企总法是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避免“人微言轻”的情况,使得总法能更好地提出管理建议,同时也可以更方便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另外,可以在指导所属企业防范法律风险,选聘所属企业法律顾问中拥有更大的发言权。

但遗憾的是,像郎加这样由领导班子成员兼任的总法并不多见。现在的央企有一半以上总法的职级并不高,多为总经理助理级别,很多时候确实是“人微言轻”。

“庆功剪彩不关你的事,打扫院落、收拾残局就是你分内的事。”一位圈内人这样评价总法的工作。

原则性与灵活性

在特殊的国情环境里,有时候人情的因素常常让人左右为难。

对于央企版“农夫和蛇”,有人认为导致如此后果,是因为企业业务部门看到的可能是利益,法务部门看到的可能是风险和损失。唐国良对此表示十分理解。但他认为,业务人员毕竟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员,很可能没有看到相应的漏洞和风险。此时,需要法律人员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客观地去处理问题,而不是仅仅考虑人情因素。

董永胜举出“中国式过马路”的例子来形容偶尔尴尬的人情因素。“还没亮绿灯,大家都抢着过马路的时候,你一个人等在路边会显得挺傻。如果都是陌生人,你会觉得,出于安全考虑,傻就傻吧。如果是一帮朋友过马路,你是否能做到一个人坚守在路边?”董永胜说,这与总法在投反对票时的心态是同样的道理。

卢新华认为,业务部门和法律部门不像一般人理解的那样有冲突或者矛盾。作为法务工作者,面对冲突不是就法律条文而讨论法律问题,而是要找到提出可行的思路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郎加认为,央企版“农夫和蛇”的事例并非个案。因此,加强对中央企业和国有大型企业各级负责人的法律理念培训是当务之急。郎加在几年的履职过程中,形成这样一种认识:企业经营本身就是在经营风险,业务部门在开展业务的同时,也负有风险防范的职责,即风险预防应当实行全员预防。法律工作的价值不仅是在预防损失,而且还有价值创造功能、以及战略支撑与保障功能。以价值创造而言,如在与政府合作项目中,争取最大的税收优惠与财政补贴;在企业改制重组中,设计便于操作、成本较低的方案等。以战略支撑与保障功能而言,通过参与重组,支撑企业整合;通过参与科技制度和知识产权的管理,支撑企业转型升级;通过参与公司治理结构等顶层设计、规章与流程制定、人力资源管理等各个环节,能够有效地支撑与优化企业管理。强化企业负责人们树立“依法治企、以法助企”、“法律工作不仅可以降低和避免发生风险,而且可以主动创造经济效益”等理念。

近几年来,中国电子国际化经营过程中没有发生重大法律风险事件,应当说,这是依法治企带来的颇为显著的成果。在交易行为中,集团公司法务人员深度参与,有效控制了运营风险,也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对于人情因素,郎加认为,在与业务部门的合作中,要秉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的原则,对于企业可以或必须承受的风险,要灵活处理;对于重大原则问题,就必须敢于坚持。

大部分时候,郎加觉得工作还算得心应手,但他也有困惑的时候。即将卸任总法的他坦言,总法律顾问的担子十分沉重,依靠个人积累的资源处理法律事务是一种常态,这也是一种人情因素。

让更多人才加入

前几年,央企全球招聘曾广受诟病。其中,离职率高是一个重要因素,当然也包括总法律顾问一职。

2007年,中国诚通迎来了“空降”的总法律顾问唐明毅。这位曾在另家央企任职的博士研究生在中国诚通开启了总法的职业生涯。四年后,唐明毅离职去了别家央企的子公司从事法律工作。这让很多人感到意外。圈内人评价,“或许这是遭遇职业天花板了。”

郎加认为,一方面,部分企业主要领导人对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视程度不够,在总法律顾问专职化、法律机构独立、吸引高层次的法律专业人员等制度核心要素上支持不够。导致企业总法律顾问兼职人员较多(但兼职人员的工作重心不在法律事务方面)、部分专职人员的素质与工作要求存在差距、法律风险防范的职能管理作用不强、法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与专业技能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等。

让人深思的是,部分企业中总法律顾问的地位保障不够,不是实质意义上的高管。这对法律风险防范组织建设、法律风险管理与企业经营管理融合的深度和广度等构成制约。

唐国良认为,央企培养一个总法律顾问十分不易。但对上,其上升空间相对狭窄;对下,断层问题十分突显。“先到位后缺位”的现象时有发生。他认为,总法律顾问制度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具有运行高效的法律事务机构及拥有高素质的法律工作人员。因此他建议,国资委应进一步推动各中央企业完善法律事务机构,充分保障法律事务机构的独立性和职能有效运转。让总法律顾问具备较好的成长环境也是其中重要的一点。改善其工作环境,拓宽其职业空间,扩大法律资源的容积,平衡法律工作人员的稳定性与流动性,都可以为总法律顾问们的成长创造更好的条件。

郎加亦认为,央企应该与时俱进,借鉴跨国公司的先进模式。有关部门应该及早出台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配套文件,进一步推动总法律顾问进入领导班子,赋予其与领导班子成员同等的职权。同时,鼓励法律服务模式创新,推动系统内企业与国际上法律管理水平领先的企业对标学习。

“我建议干脆这个央企把总法律顾问制度建成首席律师制度。”杨珊华表示,国外企业的总法由执行副总裁或者高级副总裁担任,在中国的央企,如果无法给予总法相应的地位,就干脆给他一个名副其实的名字,建立明晰的权责机制。这样,可能反而能够让更多有识之士加入到这个顾问的队伍中来。记者 余智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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