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制度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公司法务 » 法务制度

莫把印章当儿戏——公司公章引发的纠纷

2014-11-24 21:34:19

引言】

印章,从其诞生就被视为是权力的象征,拥有毋庸置疑的执行力。盖章的意义是命令的下达,可以(更确切说是应当)不在乎执掌印章的人的意愿,令必行,禁必止。公司经营中,印章的使用更是到处都是,对外签订合同,确认账款;对内任命人事,调兵遣将。但就是这每天都用的印章,却也常常因一时大意,招致许多损失。

【案例】

某公司董事长张某经营 A 公司及 B 公司,二公司均与 C公司有业务往来。某日,C公司业务员李某持一对账单到 A 公司办公地,要求张某确认C公司与 A公司往来欠款数额。张某查看内容提出对账单显示货款是B公司欠C公司,与A公司无涉,且该笔货款应当冲抵C公司的违约金,即便是B公司亦不应承担。李某哭诉道,虽明知该账目应属B公司,但怎奈 C 公司最近正裁减人员,对业务员实施紧急查账,要求所有业务员结清或是确认清楚所有货款,否则将清退销售不力账目不清的业务员,而 A、B 公司均属张某经营,账目合并计算对公司并无不利,至于冲抵违约金一事,C 公司老板是知道的,日后自然会妥善处理。见到合作多年的老朋友如此凄楚可怜,甚至面临失业的风险,张某未及细想,就在该对账单上签字并加盖了 A 公司印章。

数日后,C 公司一纸诉状将 A 公司诉诸法院,其证据正是 A 公司盖章的对账单。法院审理阶段,张某向法庭详细叙述了李某骗取其确认对账单的经过,甚至提供了当天在场的几名 A 公司员工做证人,但法庭认定 AC 公司间确实存在贸易往来,而张某在账单上加盖公章,应视为 A 公司承认亏欠 C 公司货款若干,虽然张某称其因欺诈而盖章,应认定盖章行为因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归于无效,但该证明主张的证据并不充分,法庭不予支持;另 A 公司所称该亏欠货款额系 B 公司与 C 公司交易往来所的,与 A 公司无关,且应当冲抵 C 公司违约金,根本无需支付。法庭认为该主张主体应当是 B 公司,应当另案处理,与本案无关。

最终,法院判决 A 公司依照对账单确认的数额向C 公司支付货款。

【提示】

在法律上,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在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正是基于公章的效力,公章的保管和使用制度也是每个公司必然要制定的重要的管理规范,

但在案例中,却是老板自己破坏了规矩,以为是在帮别人,事实却在害自己,过于相信别人,终至大错铸成。公司管理不是儿戏,公章使用更不能当做儿戏,无论是管理者自身还是管理公章的员工,都应当在盖公章时仔细考虑文书内容是否正确,是否能够盖章,是否应当盖章。

笔者提请公司管理者切记:公章是公司意志最直接的表现形式,是公司承认、授权的重要依据,对外具有至高的公示力,第三方凭借公章所示内容即可以认定公司责任;反之,公司要推翻公章所指内容,要证明公章所列内容无效,则需要一系列有力的证据,而这些证据,往往是直到用时方恨少,公司的利益就会因疏忽而遭受损失。商场一直被喻为是没有硝烟的战场,在这里人情弥足珍贵,温情的帮助是需要的,但切忌违反规则。毕竟,再没有硝烟,那也是战场。

1  共1页
查看(0)  评论(0)  推荐
注:评论长度不超过1200字还可输入
评论内容:
验证码:
【本评论仅代表个人看法并不代表本网站或站长观点。】
加载中...
律师名片
姓    名: 李居鹏 职业证号: 13101200710869100
性    别: 电    话: 021-60857666
所在律所: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业务专长: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首席律师

站内搜索

联系我们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333号中金国际广场B座20楼(地铁一号线徐家汇站4、5号出口100米)
邮编:200030
电话:13651900564
email:lawyer800@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