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维权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高管维权

高管舞弊遭开除 企业维权获支持

2011-03-20 11:41:21

人才市场报 记者 严峻嵘 采访整理 
    案情 
    位于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的全球知名通信企业上海贝尔企业通信有限公司,最近发生的公司与高管之间的劳动争议案特别惹人注目。王先生和吴先生均已在贝尔公司服务15年,分别担任部门总监和经理。2009年9月24日,贝尔公司以王、吴两人在职期间违反《公司商业道德规范》,决定予以开除处分。决定一出,上下震动,当事人申诉、起诉、上诉,一时间成了人们热议的话题。 
    由王先生和吴先生率先提起的劳动争议申诉书中,两人都称与贝尔公司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贝尔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公司理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结工资、加班费、通讯费、交通费等共计212万余元,同时应补缴社会保险费并退还补充养老保险金。 
    2010年1月,公司所在区的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对争议双方各打五十大板。本想息事宁人,孰料双方当事人均对该裁决不服,于是官司打到了徐汇区人民法院。 
    法院庭审中,王先生和吴先生坚持各自在仲裁庭上的观点,称起诉到法院是因为仲裁裁决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给少了。贝尔公司则称,《公司商业道德规范》第6.5款规定:“员工必须避免参加与公司的义务或责任产生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商业决定、行为或其他户外活动,公司的资产不可用于个人获利。”王、吴两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定,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本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吸取了仲裁过程中的教训,为在诉讼中转被动为主动,贝尔公司在证据材料的收集方面下了大力气。从原始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多年的财务账册、工资明细到涉案员工的违规事由、董事会决议,贝尔公司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材料足足有一大筐。 
    经两次庭审,面对贝尔公司递交的整整一大筐证据材料,劳动争议专项合议庭的马勇刚、王仪蔚、钱文珍法官细心甄别,缜密分析,终于查明,自2005年9月起,本市出现一家新注册、名为“学舟”的信息职业技术培训中心。该“培训中心”以提供场地和设备的方式,四年里先后向贝尔公司收取培训服务费66万余元。蹊跷的是,上海的职业培训公共实训基地原本是向各类院校、培训机构和单位免费开放的,属公益性平台,而所谓“学舟培训中心”却是王、吴两人直系亲属挂名参股,由王、吴两人直接操纵的机构。贝尔公司所称王、吴两人违反《公司商业道德规范》的事由,指的就是培训费舞弊。法官还查明,在涉讼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载有:“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消极怠工,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且不予任何经济补偿金。” 
    据此,合议庭依照《劳动法》等规定,判决贝尔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但需酌情支付王、吴两人折算工资、通讯费和交通费。 
    对于一审判决,王先生和吴先生均表不服,双双提起上诉。日前,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期嘉宾 
    侯荣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 
    齐斌 上海市世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侯荣康说法: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不可取 
    时下,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居高不下,要真正实现体面劳动、和谐劳动,可谓任重道远。而促进实现体面劳动、和谐劳动,依法维权是一个重要方面。这既包含要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包含要依法维护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判决结果,是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否定,更是对员工特别是某些公司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否定。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作为劳动者,特别是公司的部门管理人员,理应履行忠诚和勤勉义务,不得实施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那种利用掌控公司培训业务的便利中饱私囊、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是违法的,不可取的。 
     
    齐斌说法:诚信是职场立足之本 
    近来,因员工违反商业道德规范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呈增加之势。商业道德规范是一个宽泛的概念,但其核心价值观如忠诚、勤勉、诚信、廉洁奉公则是放诸四海而皆准的。就劳动争议而言,用人单位必须将商业道德规范融入规章制度,用明确具体的条文约束和处理员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仅凭抽象的劳动纪律或道德规范处分员工,往往导致败诉。 
    本案中,两名高管违反《公司商业道德规范》,以直系亲属名义参股设立培训中心,并直接操纵该培训中心的运营,向自己所服务的公司收取高额培训服务费,显属营私舞弊行为,已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更谈不上支付赔偿金。 
    当然,用人单位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员工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本案仲裁和诉讼结果不同,除了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在法律依据、价值取向方面的微妙差别以外,还可能因为用人单位在仲裁和诉讼阶段的举证力度不同。  
    笔者最近代理某著名互联网企业赢得一起劳动争议案的二审(一审公司败诉),该案也与商业道德有关。公司一名销售主管授意某下属跟进公司其他销售团队已跟进的客户,构成“恶意客户冲突”,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两人均被公司辞退,终审判决基于公司一方依法取得的公证书等证据,法院支持了公司的决定。总之,身为员工,诚信、规矩是职场立足之本。  
    

1  共1页
查看(0)  评论(0)  推荐
注:评论长度不超过1200字还可输入
评论内容:
验证码:
【本评论仅代表个人看法并不代表本网站或站长观点。】
加载中...
律师名片
姓    名: 李居鹏 职业证号: 13101200710869100
性    别: 电    话: 021-60857666
所在律所: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业务专长: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首席律师

站内搜索

联系我们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333号中金国际广场B座20楼(地铁一号线徐家汇站4、5号出口100米)
邮编:200030
电话:13651900564
email:lawyer800@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