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维权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高管维权

女高管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资金被判5年6个月徒刑

2012-11-25 15:59:54

 

    法治报记者 王川法治报通讯员 王雍尔

    本市一家猎头公司的高级顾问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和挪用本单位应收款共计22万余元,案发后她又自作聪明伪造虚假证据欲盖弥彰。然而随着检察官深入调查和缜密推理,最终通过电子证据还原了事实真相。此案经黄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6个月。近日,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瞒天过海:侵占挪用资金22万余元

    现年31岁的钟玉琳给人的第一印象是瘦小干练。她自小在北方的一座小城长大,父亲在她很小的时候就已经去世。但是生活在单亲家庭的钟玉琳并没有选择消极度日,而是通过努力学习,成为了一名大学生。

    大学毕业后,钟玉琳认为小城市的发展空间太小,于是只身来到上海谋求发展。在努力积累了多年人力资源工作经验后,钟玉琳于2008年5月进入本市一家猎头公司当上了顾问,一年后因工作业绩优异晋升为公司的高级顾问、利润分享合伙人。她负责带领团队为公司客户开展人才代理招聘业务,代表公司与客户谈判,签订服务合同以及在服务完成后负责收款等。当时28岁的钟玉琳年收入就已超过35万,在外人看来,她是一个成功的女强人,令不少人羡慕不已。

    然而工作上的顺风顺水却让钟玉琳渐渐忘乎所以起来。当她发现可以跳开公司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机会后,便悄悄出手了。 2009年6月,钟玉琳代表公司与一家贸易公司签订了人才代理招聘合同,并根据本单位业务操作流程向公司备案。次年春季,这项招聘完成后,她却擅自要求对方将8.5万元人民币的业务款汇至一家从无业务往来的信息技术公司的账号。之后钟玉琳从中套现获取5万元现金用于个人开支,其余资金被她 “慷慨”地支付了套现手续费。

    2010年2月,钟玉琳再次以公司名义与一家法国公司洽谈,为该公司提供寻找销售总监候选人的服务项目。她在利用本单位资源完成该项目后,擅自通知对方将业务款2万余美元汇至其个人的银行账户,而理由是付款汇到公司账户兑换人民币的时间长,不方便,对方不疑有他。同年6月,这笔款项到账后,钟玉琳即向银行申请结汇人民币13万余元,并占为己有。之后,钟玉琳并没有如实将这笔业务款归还给公司,而是采取了隐瞒。

东窗事发:避重就轻单位报案

    2010年10月,单位察觉钟玉琳有挪用公司应收业务款的嫌疑,随即找她谈话。但谈话中,钟玉琳只承认私自拿了贸易公司的业务款8.5万元,而辩称与法国公司的业务是自己个人做的 “私单”,与公司无关。同年11月,钟玉琳所在单位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同时要求钟玉琳退还私拿的业务款8.5万元,并就上述事情经过向单位写一份道歉信。

    同年12月初,钟玉琳向公司退回了这笔钱,但她始终不愿意直面事实。她在给公司的道歉信中避重就轻,称自己是 “处理公司事务不当”, “一念之差下做了损害公司利益的事,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等,并辩解是为了替母亲筹集治病的医疗费用,情急之下才拿了上述欠款。

    而检察官调查后发现,在钟玉琳将身患重病的母亲接来上海医治直至母亲去世的一年间里,公司领导和同事纷纷伸出援手相助,而钟玉琳却固执地一概拒绝了。她作为公司的利益分享合伙人,这一年间公司向她发放的预支利润为人民币35.7万余元,这并不是一笔小数目,甚至远远高于她侵占、挪用的公司资金。

    其实只要钟玉琳肯坦白自己的过错,真诚向公司道歉,事情也不会到无法挽回的地步。然而在错误面前,钟玉琳胆怯了,她怕自己的 “过错”会被更多人知道,怕自己的职业生涯会因不好的名声而断送,因此始终不愿承认自己错了,甚至找出各种理由,百般抵赖。最终,单位见钟玉琳迟迟没有真诚悔悟,不得不向警方报案。 2010年12月28日,钟玉琳接到公安人员的电话通知后投案自首,同日被取保候审。

突现波折:三份“新书证”欲漂白

    2011年7月,本案经黄浦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以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两罪向黄浦区法院提起公诉。然而,就在法院开庭审理前夕,钟玉琳突然 “出招”了。

    第一招,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单位补缴社保金差额、返回业务提成等合计36万元。第二招,由她的律师向法庭申请延期审理。同时,她本人还向黄浦区检察院提供了三份 “新书证”,其中包括该公司财务张女士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给她的年度薪水统计表和抄送给她下属小李的年薪对账清单等,以此来证明公司尚欠她包括业务提成、社保金差额等合计人民币36万余元,而且公司对涉案的两笔业务是知情的。简言之,钟玉琳想要证明她拿公司的钱是事出有因的,职务侵占罪名不能成立。

    但事实确实如钟玉琳所称的那样吗?执法必须以事实为根据,承办检察官随即展开新一轮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分别向多名该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取证发现,钟玉琳提供的员工年度薪水统计表等书面材料的格式栏目与该单位平时所使用的存在差异。而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据则说明公司反欠钟玉琳36万余元之说不能成立。之后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亦作出裁决,对她要求公司补缴社保金差额、返回业务提成等合计36万元的申请不予支持。

    检察官的调查对钟玉琳大大不利,所有证据都表明她所提供的 “新书证”实际上是伪造的,钟玉琳也当就此服法。但事情到这里并未结束,钟玉琳的招数并未用完,很快她又给检察官出了新的难题。

真假难辨:电子证据还原真相

    2011年9月29日,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眼看三份 “新书证”没能为自己挽回“清白”,钟玉琳当庭提出电子文档可以作证,但可惜的是她使用的办公电脑的资料在案发前已被她本人全部删除。藉此,她的辩护人当庭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再次申请延期审理。

    庭审不得不再次搁浅。半个月后,钟玉琳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已恢复的钟玉琳办公电脑中被删除的邮件及附件表格,以证明该公司财务张女士在2010年8月17日曾发邮件给其下属小李,内容是业务和年薪对账,其中涉及两笔涉案业务,由此证明钟玉琳的辩解——公司对这两笔业务是知情的。

    到底是检察官错怪了钟玉琳,还是钟玉琳在伪造证据?只有经过全面核查,让 “消失”的全部电子文档 “说话”才能得知事实的真相。为了彻底查清事实真相,黄浦区检察院委托上海市检察院检察技术处作证据检验,从被害单位提供的硬盘中提取了钟玉琳在职期间发送的所有168份邮件,发现在她经手涉案业务的一年间,每月她向公司申报业务额的表格中并没有提到涉案的两笔业务。

    此外,技术人员还从该公司财务张女士的电脑和该公司电脑的 “outlook”客户端采集固定了2010年8月17日和18日张女士所发送的相关邮件信息,发现这两天内她并没有发送邮件给钟玉琳的下属小李。而且张女士在这两天所发送邮件的电脑IP地址均为广州总公司,但钟玉琳提供的张女士发给小李电子邮件的电脑IP地址却是上海分公司。之后检察官再次向猎头公司相关人员搜集证词的结果,更证实了钟玉琳所提交的邮件实际上是伪造的。

    谎言最终禁不起推敲。就在本案事实真相大白之际,钟玉琳孤注一掷:再次开庭时,她当庭申请变更辩护律师,迫使庭审不得不再次搁浅。而庭前,本案的主要证人还接到了匿名威胁电话;承办检察官办公室则来了一位为钟玉琳求情的 “不速之客”……然而,法律是严肃公正的,容不得任何人儿戏。2011年12月29日,黄浦区检察院决定对钟玉琳改变强制措施,执行逮捕。

    2012年2月,法院经第三次开庭审理,认定公诉机关指控钟玉琳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事实成立,遂依法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判处她有期徒刑5年6个月。

(本文当事人为化名)

检察官点评

人要有认错的勇气

    现实生活中,每个人在成长的道路上都会经历一些错误。然而 “犯错”对于人的成长并不在于所犯错误的多与少,而在于是否能在犯错之后直面错误,并改过自新。

    “一个原本有着大好前程的年轻人因为侵占、挪用单位资金而受到刑事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作为本案的公诉人,我深感痛心和惋惜。”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叹息着向记者表示, “我曾在法庭的公诉意见中对本案的被告人说,你辩解拿公司的钱是为了给患重病的母亲支付巨额医疗费。对此,我愿意相信是真的,也深深体谅你为人儿女救母心切的心情。但是,这并不能改变你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的犯罪本质,也不能因此减轻罪责。其次,挪用、侵吞公司资金并不是你救母的唯一途径,当公司领导和同事向你伸出援手的时候,是你固执地拒绝了。正如我们不能用偷来、抢来的钱去做慈善一样,你也不能以此作为犯罪的借口。我想,每个母亲都希望自己的孩子诚实、正直、守法,如果你的母亲知道你是用犯罪所得的钱为她支付医药费的话,一定不会愿意的。”

    当时,法庭上的被告人面无表情,超出其年龄的沉稳平静掩饰了她内心的五味杂陈。其实,她知道自己犯了罪,也知道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但是,她不敢也不愿意面对,于是孤注一掷,百般抵赖。

    人不可能一辈子不犯错,关键是要有勇气面对错误,正视现实。如果她在案发后能主动认罪,真诚悔过,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的话,鉴于她当时曾投案自首的情节,是能够获得法律的从宽处理的。

    但遗憾的是,她没有勇气承认错误,一开始是避重就轻地向单位道歉;被取保候审期间既对单位提起仲裁诉讼颠倒黑白混淆视听,又向法庭提供伪造的书证企图逃避罪责;庭审过程中还是百般狡辩抵赖,甚至在庭后威胁证人等等。凡此种种,她就像裹了盔甲的刺猬,越是想保护自己逃避法律制裁,结果越是在危险的道路上渐行渐远,最后把自己送进了铁窗高墙。但愿这个活生生的案例能给人们以警示。

1  共1页
查看(0)  评论(0)  推荐
注:评论长度不超过1200字还可输入
评论内容:
验证码:
【本评论仅代表个人看法并不代表本网站或站长观点。】
加载中...
律师名片
姓    名: 李居鹏 职业证号: 13101200710869100
性    别: 电    话: 021-60857666
所在律所: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业务专长: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首席律师

站内搜索

联系我们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333号中金国际广场B座20楼(地铁一号线徐家汇站4、5号出口100米)
邮编:200030
电话:13651900564
email:lawyer800@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