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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刊登不实声明,总经理怒告公司侵权获胜

2012-05-14 20:46:46

 

    “前总经理程龙朗涉及掏空公司、做假帐、侵占公款……”,面对赫然出现在公司网站上的 “重大事项声明”,程龙朗怒不可遏,将 “易策科技”等三家关联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长宁区法院对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作出判决,与 “易策科技”相关的另两家公司应在共同的公司网站主页连续三天刊登道歉声明,并共同赔偿程龙朗公证费、律师费4000元。

    程龙朗是我国台湾地区居民,作为台湾易策科技公司的股东及高管,程先生于2005年受公司委派来沪工作,担任一家贸易公司的法人代表。 2009年,易策科技公司通过股东决定,免去程先生在贸易公司的职务。

    离职后,程先生于2010年10月发现,与易策科技公司有关联的在上海注册的 “晨曦易策”以及 “晨曦贸易”两家公司,在共同的公司网站上发布一份 “客户权益重大事项声明”,称 “前总经理程龙朗涉及掏空公司、做假帐、侵占公款,并勾结黑道暴力恐吓取财,本公司已解除其总经理职位及公司法人代表……现正依法委请律师及司法会计对其侵占公款、背信、掏空公司、暴力恐吓取财等罪名提出法律诉讼……”

    该 “客户权益重大事项声明”的落款署名为易策科技公司。

    2011年3月,程先生向长宁区法院起诉,要求 “易策科技”以及 “晨曦易策”、 “晨曦贸易”三家公司在解放日报连续三天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公证费、律师费共计2.6万元。

    三家被告公司应诉后,易策科技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台湾相关法院审理被长宁区法院裁定驳回。

    易策科技公司向法庭辩称,自己并未在晨曦易策公司和晨曦贸易公司的网站上刊登相关声明,不存在原告所称的共同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晨曦易策公司和晨曦贸易公司则认为,程先生涉嫌职务侵占,公司解除了他的职务,委托了律师、会计师进行审计,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发表声明是对客户的提醒,并不构成对程先生的名誉侵权,因此不同意他的诉讼请求。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晨曦易策公司和晨曦贸易公司提供的司法鉴定结论、报案材料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原告在当时具有相关声明所描述的违法犯罪事实。两公司在其共同维护经营并供社会公众浏览的网站上,以 “重大事项声明”对原告作出与事实不符的描述,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其行为已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应就该共同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法庭同时认为,易策科技公司虽然与晨曦易策公司和晨曦贸易公司有一定关联性,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易策科技公司共同实施了上述侵权行为,原告的相关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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