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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道德风险的防范

2012-10-27 21:25:47

 

  高管涉诉 索赔数额大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落实,涉及公司高管的薪酬奖励和股票期权等争议不断出现。这类纠纷一般标的额比较大,法律关系复杂,而且很多高管本身就是企业的创始人或股东,发生争议后的矛盾也比较尖锐,调解难度大。

  据统计,2011年北京一中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4146件,其中,涉及高管的案件为115件。

  赵某是微软公司的区域商务经理,月薪5万余元。微软公司以赵某在任职期间存在严重的差旅和娱乐招待费用报销不实为由,将赵某辞退。

  微软公司称,公司曾多次要求赵某对这些费用进行澄清,并将不实费用的清单发给公司,但赵某始终拒绝说明。公司认为赵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差旅和费用报销政策的规定,依据劳动合同中“乙方违反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按甲方规章制度可以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且不需承担任何责任”的规定,决定与赵某解除劳动关系。

  赵某对此不服,将微软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微软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拖欠的劳动报酬以及未支付的工资等共计509万元。

  赵某认为,微软公司以自己报销不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

  赵某说,根据微软公司的报销流程规定,员工需先将费用报告确认书通过公司系统上报直接领导,经直接领导审批后,员工再向财务部门递交差旅和娱乐招待费用报销表和发票。上级领导及财务部门对自己所提交的报销单据,已进行了逐笔审核,逐级审批,确认系合格的报销费用,而微软公司借此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不合乎逻辑和情理。这实际是因微软公司需要裁掉一名中国区区域商务经理而出的下策。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微软公司的报销流程,赵某在报销时已通过其领导和财务部门的审核,公司并未充分举证证明赵某的解释不成立且存在报销不实的情况。因此判决撤销微软公司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同时判决该公司向赵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00万余元。

  北京一中院民六庭法官许庆涛介绍说,高级管理人员与企业发生纠纷时通常导致高管索要巨额补偿和加班费,对企业影响重大。由于高管人员的薪酬标准一般较高,月薪大多过万元,甚至数万元,故诉讼标的额少则十几万元,多则数百万元。

  存在职业道德风险

  北京一中院的调研报告称,高管人员大多掌握企业商业或技术秘密,并存在股权激励机制,故诉讼请求中往往涉及竞业禁止补偿金、股权补偿等诉求。而且这类诉讼法律关系复杂,所涉纠纷不仅涉及劳动法,还涉及到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调研报告还分析了企业人事资源经理、公司出资人、公司财务人员、公司业务人员等特殊人群,指出这些群体利用职务便利谋取诉讼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此类人群的职业道德风险值得关注。

  人事资源经理是公司整个人力资源工作运行的负责人。从员工入职、劳动合同的签订、试用期考核,到员工培训、晋升,再到最后的员工离职等各项工作,均在其职责范围内。

  实践中,不乏一些人事资源经理利用职权谋取诉讼利益,突出表现为故意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有的甚至将签订的劳动合同拿走,离职后再向公司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公司出资人是公司的股东,在公司往往实际享有一定的身份地位,公司对其管理使用在现实中也不同于一般劳动者。

  实践中,鉴于公司出资人这种特殊的身份地位,许多公司往往不会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一些小公司中尤其明显;一些公司还会认为双方之间不会形成劳动关系,也就不注意履行劳动法上的义务。

  但当出资人因为各种原因离开原公司或者退股后,往往会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目前实践中最常见的就是出资人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此外,有些出资人离开公司后还将其保管的公司重要材料或印章拿走,给公司正常运营带来困难。

  公司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通常也享有一定的职务便利。财务人员一般负责公司账目的建立和记录、工资发放、社会保险办理等事项。

  在北京一中院审理的10多起案件中,都有公司财务人员不给自己或他人缴纳社会保险,而后自己单独或带领多人集体向公司主张损害赔偿。由于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企业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而公司的管理人员通常会有机会控制掌握公司内部印章。实践中,一些公司管理人员利用这种有利条件,私自篡改劳动合同或制造有利证据,再通过劳动争议诉讼的方式获取利益。

  针对新特点法院给出建议

  一、企业应遵守劳动法规,加强劳动合同方面的制度建设。除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外,还应注意涉及特殊人群,如企业人事资源经理、公司出资人、公司财务人员、公司业务人员等由于身份和工作性质特殊所带来的劳动合同风险,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行为。

  二、建立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的联动机制。劳动争议案件群体性强,而且涉及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的交叉和配合,应当尽快建立司法审判与行政监察和仲裁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群体性案件的信息沟通,建立会商、执行等联动机制。

  三、对涉及高管等特殊人群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加强调解力度,避免矛盾激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高管人员的劳动者身份确认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应建立特殊机制。

人民法院报 实习记者 杨 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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