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维权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高管维权

外籍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

2011-11-26 12:29:30

 

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规定,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在中国大陆就业应办理就业证,之后方可与用人单位建立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而办理就业证的义务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我们发现,许多用人单位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及时为其雇佣的外籍劳动者办理就业证。这导致一旦发生纠纷,法院一般难以认定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可能损害外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随着我国对外经贸往来的日益繁荣,越来越多的外籍劳动者进入内地企业工作,用人单位应依法及时为外籍劳动者办理就业证等手续,建立规范的用工秩序。

此外,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就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劳动标准,与外籍劳动者自行约定。但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

根据“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新法优先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用人单位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与外籍劳动者自行约定的劳动标准条款如果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则会被认定为无效。

为避免发生纠纷,有外籍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对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及时对劳动合同中的失效、无效条款进行修正。

1  共1页
查看(0)  评论(0)  推荐
注:评论长度不超过1200字还可输入
评论内容:
验证码:
【本评论仅代表个人看法并不代表本网站或站长观点。】
加载中...
律师名片
姓    名: 李居鹏 职业证号: 13101200710869100
性    别: 电    话: 021-60857666
所在律所: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业务专长: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首席律师

站内搜索

联系我们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333号中金国际广场B座20楼(地铁一号线徐家汇站4、5号出口100米)
邮编:200030
电话:13651900564
email:lawyer800@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