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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未签劳动合同是否支付双倍工资?

2012-01-02 10:27:15

 

【案例】:

高某2011年3月入职一家公司担任总经理一职,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为20000元。公司执行董事,也是主要投资人是韩国人,主要时间都在韩国。公司便一手交由高某打理。高某掌管公司公章,对内负责公司员工的管理,对外负责公司的整体销售运营。后来,公司内部、外部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问题。于是在2011年9月中旬,公司以高某工作能力不足为由解除了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

高某随之提起仲裁,认为公司既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同时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赔偿金。

仲裁委经过开庭审理后,认定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公司应与高某签订劳动合同,并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同时,还应适用《公司法》中关于解聘总经理的程序规定。最终仲裁委支持了高某的所有请求。公司又向法院提出起诉,该案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

该案的争议焦点是以下两个问题:

一、总经理与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吗?应适用《公司法》还是《劳动合同法》?

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实务中有如下几种:

1)总经理由上级公司或上级单位指派,由上级单位任免及发放薪酬。此时,总经理的劳动关系(也有可能是人事关系)是与上级单位建立;

2)总经理是公司股东,但一般并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此时总经理的角色类似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顾问等。此时双方不建立劳动关系,应为劳务关系。但这种情况较少,因此实务中,总经理多数是参与公司的实际管理的;

3)总经理为公司提供劳动,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总经理可能有公司股权,也可能没有。如有股权问题发生纠纷(如分红、股权转让、股东代表诉讼),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适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如因工资、解除聘用等发生争议,则属于劳动争议,应先经劳动仲裁处理。

在总经理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工资、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关系解除终止等方面均因适用《劳动合同法》等全部劳动法律法规,同时对于总经理的解聘,还应适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解除总经理的劳动关系,既要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条件,也要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程序。

二、总经理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应赔偿双倍工资?

这个问题实际上是问:如果是因为劳动者(总经理也是劳动者)的原因导致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还应赔偿双倍工资?实务中还有这些情形:人力资源人员(HR)未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等。对此类问题,目前还没有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司法解释,各地的处理不一。例如上海市高院出台的文件就规定,由于劳动者的原因造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不支付双倍工资。但在笔者所处的北京,对此没有专门规定。实务中所掌握的尺度对单位比较严苛。盈科律师事务所所处理的几个案件中,均支持了HR索赔双倍工资以及员工拒签时的双倍工资(但不是全部)。所以本案中,尽管从常理上讲总经理未签订劳动合同有自身的原因,但对公司仍然是相当不利。

那么公司应如何应对呢?可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明确总经理的岗位职责,如发生失职可追究其责任;另一方面可由董事会负责与总经理签订劳动合同,并由董事会保管总经理的劳动合同。

本案也反映了《劳动合同法》在双倍工资处理上的僵化之处,我们也期待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作者:王欣欣律师 何力律师  盈科(北京)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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