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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禁卡非考勤卡 经理凭门禁记录索要加班费被驳

2011-07-31 12:35:49

    见习记者 徐慧 通讯员 李鸿光

    上海法治讯 一般来说,公司企业大多会给员工配备个人门禁卡,但门禁卡究竟是出于方便员工出入公司的考量,还是用于对员工的考勤?近日,静安法院对雇员盛北 (化名)状告某外资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讨要加班工资及25%赔偿金案作出判决,对盛北之诉不予支持。

    2009年3月,盛北与上海某中介公司签订外派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受该公司派遣到该化妆品公司工作,担任公司供应链经理,月工资为2.5万元。该合同还约定按盛北工作性质,外派公司及用工单位经劳动部门批准,对盛北实行不定时工时制。但盛北还收到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正常工作时间是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上午9时至下午6时,中间1小时午餐时间。

    2009年1月中旬,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曾给该公司出具了 “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的批复”,同意该化妆品公司自2009年1月10日起,对下列岗位人员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高级管理人员 (经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营业员岗位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2010年1月中旬,该公司决定解散盛北所属的物流团队,盛北在公司最后工作至2010年2月20日。

    盛北认为自己在公司工作期间经常加班,要求单位给付加班工资申请劳动仲裁,却一直未获支持。盛北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司给付2009年3月23日至2010年2月20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10.4万余元及25%的赔偿金2.6万余元。盛北提供录用通知书证明自己工作岗位属非高级管理人员,并持有门禁卡每日进行考勤。

    法庭上,该公司辩称,对盛北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在外派公司与盛北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经写明,且已办妥了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手续,不认同盛北的诉称,还表示发放门禁卡只是给盛北进出公司所使用,不用于考勤。盛北所提供的录用通知书的作用也仅是告知公司正常的经营时间,且员工手册中规定,因工作需要并得到直属主管批准可视为加班,但盛北声称延长工作时间未经公司批准。

    法院认为,依据该化妆品公司提供的 “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的批复”,明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经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且在盛北的劳动合同中已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公司不对盛北考勤。而盛北认为供应链经理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岗位,却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身为供应链经理月薪收入2.5万元的盛北,显然不属于该化妆品公司一般雇员。涉及争议的门禁卡,不能视作对盛北的考勤记录,而仅仅是出入公司的 “钥匙”,遂判决盛北一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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