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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到底给不给?

2015-05-04 22:41:56

     提醒注意

      高管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绝不能一刀切,到底要不要支付二倍工资,关键要从劳资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来判断责任归属。本案判了高管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自负,并不代表高管未签劳动合同的,公司都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案情简介

      陈某于2012年9月1日入职甲公司,担任人事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各项人事管理工作。2013年5月21日,陈某以个人发展原因,提出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甲公司挽留无效后批准了陈某的辞职申请,为其结清了工资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但陈某离职后不仅即通过诉讼程序,要求甲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0000元。


      双方交锋

     案件审理过程中,甲公司表示陈某全权负责公司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即便陈某未签劳动合同,原因亦在于其本人意图以此牟利。甲公司提交1、陈某入职时签收的岗位职责确认书,载明工作职责包括签订劳动合同;2、陈某的工作总结 ,显示陈某自述其已排查确认与公司所有高管及员工均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3、陈某多次领取劳动合同空白文本及公章的签收记录。陈某认可证据真实性,认可工作职责包括劳动合同签订事宜,但坚称公司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法院意见:

        根据案件证据情况结合陈某的自认可见,陈某的工作职责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及管理工作。此种情形下,需审查劳动合同未能签订的过错在于哪一方。现陈某未能举证证明其曾向甲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公司予以拒绝,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判决驳回陈某诉请。


        法官释法

        作为能够直接证明工资标准、工作岗位、工作期限等劳动关系核心内容的法律文件,劳动合同对于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当的重要性。正因如此,法律通过规定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形式,强化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但受利益驱动,部分用人单位的人事主管等高管,他们熟知法律的各项规定,同时本身即是公司人力资源工作运行的负责人,签订和保管劳动合同属于其工作职责范围。因此如果出现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有些是其工作疏忽所致,说明其工作存在过失,有些则是故意为之,本身即存在从中获利的主管恶意。因此,无论是过失还是故意,这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均不应由用人单位承受。用人单位亦应以此为戒,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避免类此纠纷发生。《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上述规定是为防止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而设立的惩罚性规定。但如果因劳动者自身过错,导致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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