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公司法务 » 公司法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现状、问题及建议的思考
2012-04-03 11:53:04
当下,业余时间去培训充电已经成为一种社会潮流。不久前,网上发布的“公众评价调查”显示,近四成家庭报名参加课外辅导的月均开支在千元以上,500元至1000元的占26%,只有13%的家庭每月支出不足200元。人们对教育的重视,也助推着近几年来教育培训市场的井喷式发展。“教育培训业是21世纪最朝阳产业之一”的观点,已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共识。
一、从法律上正确理解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含义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概念首先出现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所谓“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营利性”。“营利性”指这些培训机构存在的目的是通过提供培训服务而获取经济利益,在财产归属上受公司法、民法等法律的调整,终止、清算后,其投资人可以依法在清偿债务后取得剩余财产。这就同某些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的一些以公益性为目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区别开来,这些机构专门培训下岗职工,这类民办培训机构就不属于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范畴。
二是“非学历性”。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不包括民办学历教育机构、民办学校等。民办学校的性质目的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设立民办学校需取得办学许可证,但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从事培训活动,并接受工商部门的监管。
二、我国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发展现状和窘境
培训行业是一个非常诱人的行业,2010年3月出版的《2009-2012年中国教育培训市场调查与发展前景分析报告》中显示,中国培训业规模正以每年30%的速度递增,到2009年底全国培训机构约10000家,其中,北京有2000家,上海1500家,广州1000家。中国教育培训的潜在市场规模达3000亿元,并保持着迅猛的发展态势。培训市场的办学主体也由最初的学校和行业企业办班,开始逐步扩大到社会力量、培训公司或个人办学等。同时,随着外资企业不断进入中国市场,以及留学人数的不断攀升,众多外资培训机构也陆续进入中国,与国内大大小小的培训机构展开竞争。
(一)培训内容依据教学对象需求而定,涉及行业不断增多,但同质化严重。近几年,经营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经营范围不断扩大,服务项目涉及文化培训、琴棋书画、音乐舞蹈、职业技能、留学服务等众多类别。同时,新型教育培训项目也逐渐增多,如电子类、旅游类、物流类、网络经营类等近年来新兴的各种专业,均成为当前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服务范围,基本涵盖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但我们也可以看到,除了少部分培训机构有专业化的开发团队,或引进国内外大学优秀课程外,相当一部分培训机构只注重短期的经济效益,没有成体系的教学模式,什么课程热就做什么,本身的自主研发能力和课程开发能力比较薄弱,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
(二)培训场所随经营方式需求而设,教学时间比较灵活,但随意性较强。多数经营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属于中、小模式型,经营方式灵活、选择场地较为自由,有一对一培训、上门培训、网络培训,部分租用民宅、车库、闲置场所作为培训场所,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同时,由于民办培训机构多数为补充式培训,办学时间比正规国营教育学校更加自由,有的利用双休日、节假日或晚上的时间进行,有的按学员要求临时性开课,缺少统一教学规划制度,由培训老师随意安排教课时间和内容,“缩水缩时”现象严重,培训质量无法保障。
(三)培训产业利润逐年稳步增长,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但质量参差不齐。培训行业是一个非常诱人的行业。培训业正以每年15-30%以上的速度迅速增长,而行业利润甚至已接近1600亿元。但和发达国家相比,国内从事培训业务的公司规模小、数量多,“大市场,小作坊”现象非常突出。以上海为例,培训公司中年度利润规模在100万以内的仅占60%,1000万以上的只占2.1%。而目前全国还没有一家培训公司能达到市场份额1%。不仅如此,不少培训机构只顾眼前利益,将大量时间、金钱投入到广告宣传中,在资金运用上缺乏统一规划,后续发展乏力,频频陷入“倒闭门”,一些过去被认为实力雄厚的外资培训机构,也开始出现经营困难的局面。
三、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市场准入相关规定
随着各色培训班数量的不断增加,对其监管的难度也越来越大,有些企业将申请经营范围定为“教育咨询”类企业,取得工商部门登记资格后大搞教育培训,这种打“擦边球”的做法,规避了工商、教育部门的监管,降低了行业准入门槛。除此之外,培训市场还存在不合理的“霸王条款”,如培训前收取“预付费”,签订协议后追加额外费用,以及缴费容易、退费难等情况,都令消费者进退两难,严重影响整个行业的信誉和良性发展。
针对民办培训机构如火如荼的发展态势,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的市场准入尤为重要。目前,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根据上述两法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由于该法同时规定了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因此上述民办学校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均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
同时,《民办教育促进法》也规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说明在立法层面,民办学校和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是有区别的,但是具体的不同点和登记管理方式,法律却语焉不详,而后续的管理办法又至今未出台。工商部门作为政府行政部门,登记培训机构缺少法律的职权依据,故一直未将培训机构纳入范围。但由于教育产业的良好前景和巨大利润,很多资本试图进入该行业,纷纷以咨询机构的经营范围办理工商登记,实质上却从事培训业务。这些培训机构实力发展壮大后符合民办学校相关审批管理规定的,再以公司作为举办者办理民办学校的审批登记。
上海市人大通过的《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下面简称《条例》),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经营民办培训机构的市场准入和后续监管进行了规定,条例的规定变堵为疏,给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根据条例的规定,工商、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民办培训机构的准入中应当密切配合,以促进本市民办培训机构的健康发展。
(一)申请部门
根据《条例》其中准入领域规定,设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手续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申请材料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征求意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部门的书面意见后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抄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二)登记流程
1. 企业查名:根据《条例》,首先是申请人向工商部门提出企业名称预先申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相关法规的要求,为了将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与一般民办学校、公益类培训机构相区别,在名称的核准上可以采用相对比较明确的表述方式,如“XX教育培训有限公司”、“XX技能培训有限公司”等。
2. 登记流程:《条例》创设了工商部门收取材料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意见后作出登记决定的流程。根据这一流程,工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之间的材料流转、意见反馈、审查进度、审查结果等均应规范、透明、高效,确保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各部门分工配合,合理分配审查时限,严格按各自时间节点完成审查工作。
(1)登记条件:《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准入条件,涉及管理人员、师资力量、资金、场所和设备、管理制度等方面。由于民办培训机构的特殊性,建议对上述条件进一步细化,综合考虑培训机构的不同培训项目和商业模式确定适当的条件,并明确申请提交的材料。
(2)材料收取:工商部门收取申请材料后出具收件凭证,将相关审批材料和征求意见的函送交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上述部门书面反馈意见后工商部门作出登记决定。申请人通过工商部门的网站查询进度。
(3)审查核准:工商部门在收到有关行政部门作出的反馈意见后作出登记决定,并将结果抄送相关部门。
四、加强对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后续监管
目前,我国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还存在规模小、分布散、师资力量薄弱等问题,在其设立之后,必须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引导,保持其健康、良好运转,所以,工商、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准入条件进行严格审查;消费者协会协调各类涉及培训的消费纠纷;税务部门查处偷税漏税行为;物价部门规范乱收费现象;社区街道及时发现、反馈各类非法培训班的信息,共同建立一个立体的、长效的监管网络,净化培训市场环境。
(姚维晔、薛静闻)

律师名片 | |||
---|---|---|---|
姓 名: | 李居鹏 | 职业证号: | 13101200710869100 |
性 别: | 男 | 电 话: | 021-60857666 |
所在律所: |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 ||
业务专长: |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 ||
首席律师
站内搜索
业务范围
联系我们
邮编:200030
电话:13651900564
email:lawyer800@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