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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公开宣判全国首例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
2013-08-20 14:34:44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五周年之际,上海高院于
本案基本案情是:锐邦公司是强生公司医用缝线、吻合器等医疗器械产品的经销商,与强生公司有着长达15年的经销合作关系,经销合同每年一签。2008年1月,强生公司与锐邦公司签订《经销合同》,约定锐邦公司不得以低于强生公司规定的价格销售产品。当年3月,锐邦公司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举行的强生医用缝线销售招标中以最低报价中标。7月,强生公司以锐邦公司私自降价为由取消其在阜外医院、整形医院的经销权。
锐邦公司不服,于
宣判后,上海高院随即召开媒体见面会。上海高院吴偕林副院长通报了《反垄断法》实施以来上海法院审理垄断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高院知产庭朱丹庭长通报了本案审判情况。来自中央电视台、新华社、中新社、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中国法院网、上海电视台、解放日报、文汇报、新民晚报、凤凰卫视等多家媒体的40余名记者参加了媒体见面会。
本案是国内首例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受到国内外学界、业界高度关注。本案亦是全国首例原告终审胜诉的垄断纠纷案件。本案判决充分体现了《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尤其是在促进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方面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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