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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居鹏说法:人事经理索要双倍工资被驳回

2011-01-03 21:22:01

案情简介:
    吴小姐2006年7月3日进宁波凯信公司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至2008年7月2日。
    2008年2月20日,宁波凯信公司向吴小姐送达“人事任命”通知:“调凯信人力资源部总监助理吴××到凯信分公司上海凌迪时装有限公司任代理人事经理……”。
    3月3日起,吴小姐赴任到岗。
    2009年10月20日,凌迪时装公司以吴小姐“作为人事管理人员利用自身手中权力,造成事实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达16月;在工作期间,利用手中权力,为自己家人开通公司内部网络电话;私自收取员工社保个人现金没有归入财务”为由,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吴小姐未签名。
    同年11月3日,吴小姐申请仲裁未获支持,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凌迪时装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95万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15万元、替代通知期工资4500元、带薪年休假工资及25%补偿金7097.50元。
    吴小姐称,在凌迪时装公司赴任后,公司迟迟未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由凌迪时装公司支付工资,缴纳公积金,并出资委托宁波凯信公司在宁波缴纳社会保险。
    凌迪时装公司辩称,吴小姐与宁波凯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由凯信缴纳社会保险,本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经查,宁波凯信公司系独立企业法人,已为吴小姐缴纳2007年1月至2009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由于无证据证明吴小姐与凌迪时装公司形成劳动关系,闵行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驳回吴小姐诉请。

李居鹏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人事经理向公司追索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案例屡屡出现,本案即是一例。
    人事经理具企业管理者和劳动者的双重属性。作为企业管理者,其主要工作职责涵盖员工招聘、入职、签订劳动合同、培训、考核乃至离职整个用工管理全过程,理应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其对于未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也理应比企业其他管理者更为清楚。如果人事经理未主动提示企业与包括自己在内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视为严重失职,并可视为人事经理对未签劳动合同存有重大过错。无论该过错是故意还是过失,企业均不应承担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否则,既让人事经理从严重失职和重大过错中获利,有失公平正义原则,又会鼓励人事经理利用职权故意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有悖诚实信用原则。
    实践中,确有部分人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故意不主动要求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安排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待离职后向用人单位追索二倍工资,这显属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主观恶意相当明显,法律不应支持其二倍工资要求。
    当然,人事经理还具有劳动者的属性。如果人事经理有证据证明已明确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单位拒绝订立,仍可对用人单位适用双倍工资罚则,因为此种情形下人事经理并不存在严重失职或重大过失之情形。
(点评人:李居鹏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资深劳动法律师,13651900564@126.com,本文原载2010年10月9日《人才市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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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李居鹏 职业证号: 13101200710869100
性    别: 电    话: 021-60857666
所在律所: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业务专长: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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