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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成立之前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2011-01-03 21:22:58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资深劳动法律师 李居鹏)


案情简介
    蔡小姐诉称:自己于2009年2月8日进入上海某浴场从事洗衣工作,口头约定工资1500元/月,每天工作达12小时,2009年7月之浴场换了老板之后,双方于2009年8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由于自己在职期间浴场没有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故提起诉请:1、要求浴场支付2009年2月8日至8月15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500元;2、支付2009年2月8日至8月15日期间的加班工资7212元。


    上海某浴场委托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资深劳动法律师李居鹏辩称:被申请人于2009年7月28日经工商注册登记成立,双方于2009年8月1日建立劳动关系,用工不超过1个月,至于蔡小姐在被申请人成立之前是否在浴场工作,一来蔡小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二来被申请人也不知情,故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众所周知,浴场在夏季处于淡季,申请人不可能存在加班,故不同意支付加班工资。


    仲裁认为:申请人的主张应当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申请人主张2009年2月8日进入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不予确认,且从被申请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显示被申请人于2009年7月28日依法注册成立,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主体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必须具体法人资格或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依法成立,故本会采信被申请人之辩解,认可双方2009年8月1日至2009年8月15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鉴于申请人入职尚未超出1个月,故对申请人双倍工资之诉请,不予支持。另外,申请人自认其请求的加班工资系估算,并无相应证据。鉴于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在职期间存在加班,故本会对申请人加班工资之请求,亦不予支。仲裁遂裁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律师分析:劳动者应该从本案吸取的教训是在维权之前一定要先弄清楚用人单位究竟是谁,找准责任主体,才能为获胜打下基础。本案被申请人新接手该浴场,且刚刚取得营业执照,对其成立之前的纠纷理应无义务承担法律责任,蔡小姐即使要维权,也应该找之前的老板或用人单位维权。对用人单位而言,在从他人手中接手项目之前,一定要做好尽职调查,对该项目负债风险、政策风险,乃至内部的劳动用工风险,都要事先做好充分的评估,防止接手项目后风险失控。



(欢迎读者就本案与李居鹏律师交流,021-22817315,13651900564@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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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李居鹏 职业证号: 13101200710869100
性    别: 电    话: 021-60857666
所在律所: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业务专长: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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