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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分低于公司平均分,年终奖为零”规定有效

2012-01-26 13:30:32

 

    王先生于2005年4月1日进入某医疗器械公司,双方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日为2007年3月31日。2007年2月,王先生在刷工资卡时发现2006年的年终奖金未打入工资卡,第二天,他向同事打听,得知旁人都拿到了年终奖。于是,他找到公司人力资源部询问,人力资源主管将王先生2006年年终考核表给他看,考核评审结果是4分,而总分应为10分,绩效评估评语为“有待进步”。人力资源主管告诉王先生,由于他年终考核分低于公司平均分,根据公司年终奖发放制度,考核分低于公司平均分的员工年终奖金为零,因此2006年度年终奖他是没有拿到的。王先生很不满,认为自己在公司已经工作了近2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的,现在公司认为自己反正已经合同即将到期,因此是在找借口不给他年终奖。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王先生将公司告上了劳动争议仲裁委。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先生是否应该获得年终奖,其请求是否合情合理有依据。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有约定的从约定,没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办。年终奖的发放,是企业的自主行为,企业可以根据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发放和发放多少。该医疗器械公司的《员工手册》中就规定了:“公司根据当年业务情况及员工绩效考评结果决定年终奖的发放,年终发放并非必然,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发放及发放金额”,同时在《员工手册》中还规定了年终奖是在年终考核的基础上决定,以及考核分低于公司平均分的,年终奖为零。由此可见,王先生与公司之间并未另行约定有关年终奖发放的要求,就应当按照公司有关年终奖发放的规章制度的要求执行。而且,王先生入职时也学习了公司的《员工手册》,对其中的条款没有异议,因此,王先生得不到年终奖也是在公司按程序操作的前提下作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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