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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满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医疗补助费
2011-06-04 19:01:02
[案例简介]
小李大学毕业后,被本市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录用,从事产品工艺设计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去年4月初,小李因患慢性疾病住院治疗,一个月后小李出院在家休息,每月享受病假工资。去年12月上旬企业以小李超过规定的医疗期为由,与小李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小李要求企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企业没有同意。
小李在百般无奈的情况下只能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讨回一个说法。仲裁委员会依法予以受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开庭审理。
[仲裁庭审]
小李在开庭审理时认为:本人因病应该享受的医疗期满,现在企业提出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是可以的;但是,企业应该按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企业则认为:小李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是由于其本人身体不能胜任,我们也无能为力,所以企业只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小李本人也同意的;现在反而提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对于他的请求企业不予同意。
劳动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小李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所以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企业应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支付小李经济补偿金和支付不低于其本人6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最后,劳动仲裁委依法作出裁决,要求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小李经济补偿金和不低于其本人6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点评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是否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按照本条规定用人单位是可以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按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同时,《条例》第四十五条又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规定三十二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支付补偿金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6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所以,企业与小李解除劳动关系,除应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支付小李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支付小李的医疗补助费。
(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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