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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途中车上时间过长 不属生产经营不算加班
2011-05-30 12:37:41
职工李某咨询:“我是一家公司的员工,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固定工时制,即每天工作8小时,周六、周日休息。前些天公司派我出差。去的时候,我在火车上呆了23小时,回来也是如此,即每天均超出了8小时。请问:对超过8小时的在途时间,我能否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
法律人士解答:李某所述情形不能视为加班,公司不必就此向她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或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是工作时间在休息时间中的延伸。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则修订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即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的每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的 ,便已具备认定加班的时间条件。
但要确定是否为加班,并不能完全、单纯地以时间作为认定标准,而还要考察超过时间部分的行为对工作的有效性和目的性,需要考虑是否符合劳动合同中的加班约定,是否经过相应的审批,劳动者是否没有获得轮休、补休或其它休息方式等因素。
而李某的情形除只符合时间规定外,并不具备其它相应条件:一、虽然在途时间不能自由支配,但期间只是乘车,并无实际工作内容,也没有实际提供劳动;二、在途时间对公司不属于生产经营,并不能产生生产经营的效益;三、在乘坐火车时,可以照常休息。(《劳动午报》 方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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