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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中跳槽能否领取“十三薪”关键看双方约定
2012-07-20 19:28:13
导读:“十三薪”即第十三个月的工资,也称“年底双薪”,通常是指工作期满一年后,用人单位为吸引人才,在每年年底向员工多发放一个月的薪水(主要是基本工资)。但截至目前,“十三薪”在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因此用人单位发不发“十三薪”,按何种标准和规则发放等等,关键要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具体约定。
法官表示,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也主要依据双方当初签订的合同及附件、约定与执行是否匹配等因素作出裁定。
去年2月,某民营企业部门经理施小姐决定跳槽,沪上一家国际连锁建材企业向她伸来橄榄枝。经协商,该建材企业开出了年薪30万元加提成的薪资方式。她和该建材企业签订了规范的劳动合同,其中明确约定:施小姐的薪资报酬采用“年薪制”,每年年薪为30万元人民币,分13个月发放,其中“十三薪”将在每年的12月一并发放。
今年1月,施小姐拿到去年12月份的工资单后发现,自己没有拿到当初约定的“十三薪”。单位人事部门的回答是:“十三薪”必须是做满全年,且全勤的情况下才予以发放。
今年2月,由于工作上的分歧,施小姐决定辞职,她再次提出“十三薪”的问题,得到的答复与之前相同。由于还涉及其他方面的争议,施小姐向杨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但未获支持。施小姐遂起诉至杨浦区法院。
庭审中,该建材企业辩称,虽然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采用年薪制的计薪方式,并将“十三薪”计入年薪范畴,但施小姐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也签下了该企业的《员工手册》,该《手册》对“十三薪”的发放有明确规定:“员工必须在本企业工作满全年且出全勤,企业将在年终对其发放‘十三薪’。”由于施小姐是在2011年2月才到岗,2011年并未工作满全年,不符合当年领取“十三薪”的条件。
经主审法官调解,施小姐放弃了“十三薪”的诉请,案件以调解方式了结。
主审法官解释:由于“十三薪”是企业给予员工的一种福利待遇,并非法律法规确定的内容,所以对涉及“十三薪”争议的问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法院主要看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本案中,施小姐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签收了《员工手册》,并承诺按照《手册》的规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这使得《员工手册》具有了劳动合同附件的效力。《手册》中规定了“十三薪”发放条件,双方都应该按规定履行。因此,即使施小姐在庭审中不放弃“十三薪”诉请,法院也很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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