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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有没有医疗补助费?
2011-06-04 21:07:40
案件一回放:
张先生在一家知名半导体公司任职已经近18年了,担任采购部负责人。多年工作期间,张先生一直任劳任怨,工作业绩也较好,公司领导对其评价有佳。张先生于公司的劳动合同基本上是一年一签或者两年一签,最后一份合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到2007年12月31日。12月中旬的时候公司领导曾经找张先生谈话,提出合同到期后给张先生调动一个岗位,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张先生考虑到自己年龄也比较大了,继续做采购工作身体也确实吃不消,也同意公司的提议。但是在12月28日的时候,张先生听公司的一个同事说收到一封抄送的电子邮件,内容是通知张先生合同到期终止,不再与张先生续签劳动合同。张先生看了之后很是郁闷,对公司的做法非常不理解,第二天因为身体不适,前往医院检查,被医生诊断为抑郁多虑情节,建议张先生注意休息,并且给张先生开具了休息两周的病假单。张先生当天便把病假单交给了公司负责考勤的人事,请假在家休息。但是12月31日公司仍然给张先生开具了退工证明,证明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张先生当即表示异议,认为自己提交了病假单请了病假,尚在医疗期内,公司不能解除合同。公司表示已经提前通知张先生合同到期终止,张先生是在该通知后才去开具的病假单,公司对其病假单不予认可。
张先生认为公司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前来委托本律师代理其申请仲裁。听取了其案情,律师给张先生提了两个方案:第一,张先生尚在医疗期内,公司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张先生可以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第二,张先生同意解除合同,但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偿金以及医疗补助费。考虑到张先生的工龄较长、工资较高,律师建议其选择第二种更加有利,因为可以得到为数不小的一笔经济补偿,张先生合同解除后还可以去其他单位做其他的工作,不用担心继续履行后单位领导会为难他。张先生考虑了一下采纳了律师的建议,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医疗补助费等费用共计20多万人民币。准备庭过程中,仲裁员组织调解,公司起初不同意调解,仍然认为自己终止合同没有错,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医疗补助费,但是后来仲裁员跟其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后,公司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法律,张先生尚处在医疗期内,公司是不能解除跟他之间的合同的,但是公司领导现在不同意和张先生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所以公司要求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焦点主要集中在医疗补助费是否应当支付的问题上。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律师认为张先生的情形应当适用该条款,因为由于公司的单方解除行为造成张先生医疗期待遇未能享受,应当由公司承担给张先生造成的损失以及相关法律责任,公司则不同意支付。但是跟仲裁员沟通后,仲裁员则表示他们的统一处理口径则是适用上述条款的情形必须严格根据条款的规定,张先生属于医疗期内解除合同的,不属于上述条款规定的情形,所以不能支持医疗补助费请求。张先生考虑了之后决定接受调解,最后调解方案是公司支付张先生18万多人民币的经济补偿。
案件二回放:
小王07年8月初应聘到一家外贸公司工作,约定试用期一个月。小王工作认真努力,一个月到了,也就顺利通过了试用期。9月1日正好周末,为了庆祝小王通过试用期,公司几名年轻同事便相邀去酒吧喝酒聊天。在酒吧里,小王大概因为心情比较好就多喝了几杯,有些醉意,跟旁边的一名玩客不知道什么原因发生了一些口角,被劝开后小王也没有在意,后来同事都走开跳舞了,小王一个人坐在那里继续喝酒,突然后脑部被人用重物狠狠地砸了几下,当场晕倒。旁边的人赶紧报警叫救护车,等到同事赶回的时候,小王已经被送上救护车,几个同事赶紧跟了过去,到了医院后当即进行了抢救,小王很快就脱离了危险,第二天小王便出院回家休息了。休息期间小王给公司领导发过几次短信,说暂时不能上班,领导便让他在家休息。1个月过去了,公司打电话让小王上班,小王也答应了,但是因身体原因后来一直推拖着没有上班,公司领导很生气,认为小王跟别人打架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伤好了说来上班又迟迟不来,属于旷工,导致工作都没有人做,给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失。于是公司给小王发了一封快递,通知小王因其违反公司劳动纪律长期旷工,公司以小王违纪为由解除与小王之间的劳动合同。小王接到该通知后不服,认为自己是被别人打,不属于违法行为,而且自己是病假,不是旷工,并且尚在医疗期内,公司无权解除合同,如果解除合同的话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小王咨询了律师后便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以及医疗补助费。
仲裁审理后认为小王虽然没有及时履行请假手续,但是庭审中小王提交了医院开具的连续的病假证明单,认定小王仅是在请假程序上存在瑕疵,尚处在医疗期内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关于小王打架的事情经仲裁委前往警署调查后了解到是小王被别人殴打而并非小王打别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内容。仲裁委认为公司以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成立,应当依法支付小王经济补偿金及医疗补助费。由于小王工作才一个月,根据上海的相关规定,工作不满6个月的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认为在医疗期内解除与小王的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医疗补助费,于是裁决公司应支付小王相当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律师意见:
医疗期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及相关劳动法规都已经有了明确规定,但是针对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能否要求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情况法律法规却没有进一步的规定,律师认为应当从保护劳动者利益角度考虑,如果解除合同是由于用人单位的责任,其应当对其解除行为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医疗补助费。但是在仲裁、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处理结果往往是不一致的,在上述两个案例中,受理案件的两个仲裁委员会的处理结果则是完全不同的,所以针对目前法律法规中存在的这一盲区,仲裁员、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则更大了,对于这样不是一起两起而是比较普遍存在的一类案件,还是建议能有统一的处理方式,以利于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更充分的保护。(贾晓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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