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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乱用“试用期不合格” 被判付经济赔偿金

2013-12-13 21:31:28

老陈在一企业上班,试用期结束后一周,单位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近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劳动争议,企业被判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经济赔偿金2980元。

  今年5月,53岁的老陈找到一份锻造工工作,工作主要内容是将铁块放入熔炉再取出用于锻造。这个年纪能有份工作老陈倍加珍惜,工作内容虽简单,但老陈丝毫不敢懈怠。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二个月,试用期间单位未作出使用不合格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本以为顺利转正的老陈却在试用期结束后第八天接到了单位“试用不合格解除合同”的通知。认真工作的老陈百思不得其解,自己怎么就“试用不合格”呢?肯定是企业效益不好,想以此为由减少用工成本。

  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试用期间,单位未作出使用不合格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试用期结束即为默认老陈转为正式员工。

其次,老陈该份工作无需专业技能,被告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老陈使用不合格的具体表现及给单位造成的损失,故“试用不合格”的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老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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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专长: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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