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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 单位被判支付2倍工资

2014-01-24 17:20: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安徽省滁州市某保安公司通过招聘录用黄某,后任命黄某为分管人力资源管理的副经理,却因没有与黄某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上法庭。近日,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2010年12月,黄某通过招聘进入滁州某保安分公司工作,试用期满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9月双方发生纠纷,后黄某向滁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滁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滁州某保安公司在五日内支付黄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倍工资23740.2元(2158.2元∕月×11个月)。

  滁州某保安公司不服裁决,诉至琅琊区人民法院,认为黄某在公司分管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在其任职期间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责任应当由其自行承担,与其同时期进入的员工均签订了劳动合同,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不支付黄某二倍工资23740.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滁州某保安公司与黄某已建立劳动关系,滁州某保安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向黄某支付最高不超过十一个月的二倍的工资;且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故根据黄某平时工资标准,滁州某保安公司应当支付黄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倍工资23740.2元(2158.2元∕月×1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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