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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资的支付争议
2014-01-24 17:33:43
一、案情经过
2005年小李通过朋友介绍进入本市一家私营企业从事办公室内勤工作,企业与小李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6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间每月工资为1000元,期满后每月工资为1400元,并根据每月工作业绩的考核情况再给予奖金。由于小李工作勤奋,老总很赞赏,试用期3个月后即给小李调整了工资。
2008年2月初,小李经诊断患有慢性疾病,医生建议卧床休息。于是,小李请病假在家休养。但小李没有想到,自己在病休假期间,企业只发给他病假工资550元,并且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包含在这550元中。小李多次要求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病假工资及承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企业不予理睬。无奈,小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
二、双方观点
小李认为,按照上海市有关规定,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并且企业支付疾病休假工资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现在单位仅支付550元,还要其承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因此,要求企业支付病假工资的差额及承担本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单位抗辩时认为,小李病假休息,没有为企业创造财富,现在企业每月发给他500多元已经蛮好了,怎能还要求企业承担他的社会保险费?不同意小李提出的要求,也希望仲裁委员会不要支持小李的请求。
三、裁判结果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小李因病在家休息,企业发给小李病假工资550元,与本市有关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规定相悖,应当予以纠正。企业应该按照本市有关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的标准支付少发给小李病假工资的差额,并且还要承担小李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由于病假工资的支付引发的典型案例,本案主要涉及病假工资如何计算,病假工资的保底封顶标准两大法律问题,另外,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病假工资与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停工留薪待遇的区别,也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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