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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休一个月第二年仍可休年假

2014-04-08 18:35:57

   员工提问:我是饮食公司的一名职工,在这家单位上班已经两年多,之前我曾在其他两家企业工作过7年。去年,我身体不好曾休过一个月的病假,最近办公室通知我今年没资格再休带薪年休假了,请问:单位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律师解答:《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规定,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规定中(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从您介绍的情况来看,您累计工龄目前不足10年,按照规定您一年里请病假两个月以上时下一年度不享受年休假。由于您去年只休了一个月的病假,所以您今年仍然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待遇。

   员工提问:单位就是不让我休年假怎么办?

   律师解答:首先,您可根据法律规定向单位申请休年假;其次,如果单位不安排您休年假又不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您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要求单位予以改正,或者向您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及赔偿金。

来源:《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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