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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没有约定辞职时工资如何支付
2014-04-08 18:37:37
基本案情:
甲制鞋厂要急招工人30多名,许诺给予高薪,比同行业的高出300元。附近另一个制鞋厂的工人小刘听到后非常高兴,就辞职到甲鞋厂来。开始工作的第1天,小刘问每月的工资时工头回答得很含糊。小刘担心之前的许诺不能兑现,便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工厂以工作太忙为由,说等过几天再签订劳动合同。
20多天过去了,工厂仍然没有提起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小刘有一种受骗的感觉,又找工头要求赶快签订劳动合同,称如果还不签的话,就辞职走人。小刘觉得现在厂里急缺人手,是不会让他辞职的。但是他没有想到,工头竟然说,想走就走吧。
小刘一时不知道该怎么办了,考虑了两天后,毅然辞职,但双方在给多少劳动报酬问题上产生了争议。那么,该按什么标准支付小刘劳动报酬呢?
律师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依据此规定,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新招用劳动者劳动报酬可以按照如下步骤进行确定。
首先,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与本单位的劳动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优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集体合同具有替代劳动合同的效力,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待遇应当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其次,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支付给同等的劳动报酬。在同一企业中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有权利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又没有集体合同的劳动者,在工资支付过程中对从事相同工作(相同工种、相同岗位)、提供同等价值劳动的劳动者应该给付相同的报酬,不得因其性别、民族、年龄等方面的不同而支付不等量的报酬,也不充许以正式工、临时工或者本地工、农村务工人员等不同的用工名称为借口而实行差别待遇。
本案中,工厂和小刘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前,只是听其他人说工厂承诺比其他的工资高300元,但双方并没有明确具体的约定每月的工资,也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工资产生争议,应该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发给小刘工资;如果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没有规定的,工厂应该按照本厂原工人每月工资的标准即同工同酬的原则支付他工资。
实践中,有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的具体事项,包括劳动报酬的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仅仅作了口头约定,或者约定得不明确,一旦发生争议,往往无据可查,无法确定。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明确劳动报酬的具体事项,减少和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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