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工时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工资工时
劳动者不同意降低条件续订合同 企业需支付经济补偿
2014-08-11 19:18:09
小吴2011年1月到济南某汽修厂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的劳动合同。今年1月,劳动合同到期时,汽修厂老板看小吴技术好,人也勤快,打算继续聘用小吴,小吴也有意继续在此工作。但老板对小吴说:因为最近生意一般,暂时要把小吴的工资从原来的每月5000元降至4500元,等生意好时再提高。小吴不同意,双方就未续订劳动合同。小吴要求老板支付经济补偿被拒绝,老板称是小吴自己不愿续订劳动合同的,厂里没有义务支付经济补偿。小吴不服,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汽修厂支付经济补偿1.5万元。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就是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如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则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仲裁委遂裁决某汽修厂向小吴支付经济补偿1.5万元。
1 共1页
- 上一篇:合同约定工资偏高 单位是否有权单方下调
- 下一篇:因特殊需要加班 职工不服从难辞其咎

加载中...
律师名片 | |||
---|---|---|---|
姓 名: | 李居鹏 | 职业证号: | 13101200710869100 |
性 别: | 男 | 电 话: | 021-60857666 |
所在律所: |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 ||
业务专长: |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 ||
首席律师
站内搜索
业务范围
联系我们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333号中金国际广场B座20楼(地铁一号线徐家汇站4、5号出口100米)
邮编:200030
电话:13651900564
email:lawyer800@126.com
邮编:200030
电话:13651900564
email:lawyer800@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