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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专管员没签合同要求双倍工资未获支持
2014-09-12 17:17:26
杨某于2013年8月1日进入蒙阴县某公司工作,公司负责人安排杨某主管劳动合同的签订、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等劳动人事工作。2013年8月30日,公司部分人员劳动合同到期,杨某主管着为这部分人员及新进人员共16人续签和新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唯独杨某自己未签订。2014年7月16日,杨某因又找到工资待遇更好的企业,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公司未批准杨某的辞职申请。自8月17日以后,杨某未再到该公司工作。最近,杨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11个月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该法条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二是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是由用人单位造成的。具体到本案,杨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其个人原因所致,公司并不存在不签合同的主观故意。因此,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杨某,故其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就应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仲裁委遂驳回了杨某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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