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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作加班证据要求加班工资获部分支持
2014-09-18 18:20:59
张某以电子邮件为证据起诉单位支付其加班工资。近日,法院审结该案,对加班工资数额酌情进行支持,判决该公司支付张某加班工资5350元。
张某于2012年5月21日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2年5月21日至2014年5月20日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终止后,张某起诉,称工作期间,他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要求公司补发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32735元。
公司称,张某已休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并提供了2012年5月至2014年5月的考勤表。张某对考勤表不予认可,同时提供了与考勤表记载内容相反的电子邮件工作记录,电子邮件显示张某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收发工作电子邮件,为单位工作。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电子邮件记录的不真实性。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张某提供的电子邮件工作记录能够反映出其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存在加班工作的情况,但电子邮件只能反映其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存在加班,未能反映出加班工作的时间长短。因此,对于加班费用的计算应该酌情给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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