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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开发商是否有权没收购房预付款?

2013-01-24 22:58:36

 

【成功案例】开发商是否有权没收购房预付款?

 

【当事人】

原告:胡**,男,*年*月*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居鹏,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2011年5月4日原告欲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江苏省昆山市某楼盘2号楼607室房屋,当日原告以银行刷卡方式向被告支付了购房预付款人民币贰万元整。但之后双方并未就购房事宜达成任何书面或口头协议,被告也没有出具相应收款发票。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预付款,但被告拒不返还。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预付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及相应利息。

被告辩称:原告确实支付了2万元购房款,但该款项并非预付款,而是定金,且向原告开具了正式定金收据,现原告因担心没收定金,故意不拿出该收据。双方签订有《购房意向书》,且《购房意向书》明确规定,若购房者拒绝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我方有权没收定金。现原告没有任何正当理由要求退房,属于单方面违约,我方有权没收定金。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1年5月4日向被告以银行刷卡形式支付了2万元人民币用于购买被告开发的某楼盘4号楼657室房屋。被告庭审时出具了有原告签名的《购房意向书》,以及定金收据,用以证明其收取的2万元为定金,且根据《购房意向书》之约定,被告有权没收定金。原告否认收到过定金收据,且否认《购房意向书》上原告签名系原告本人所签,并表示从未见过该《购房意向书》。经本院释明,原告愿意就《购房意向书》上原告的签名做笔迹鉴定,但被告不同意。

本院认为,因原告否认收到过定金收据,且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收到过定金收据;同时因为被告不愿意鉴定《购房意向书》上原告的签名是否为原告本人所签,故本院对定金收据和《购房意向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定,对被告诉称该2万元为定金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由于原被告双方尚未就房屋总价款、付款方式等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要求返还购房预付款并无不当。故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原告购房预付款2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律师分析】

本案原告代理人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李居鹏律师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2011年5月4日原告确实通过银行刷卡方式向被告支付了贰万元整,在被告没有证据证明该款是定金的情况下,应该视为该款为预付款。在双方未能就所购房屋的具体事项达成任何书面协议的情况下,被告不予返还上述预付款无任何法律依据。法院判决被告返还贰万元购房预付款,完全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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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李居鹏 职业证号: 13101200710869100
性    别: 电    话: 021-60857666
所在律所: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业务专长: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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