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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房产未成交中介拒退定金,法院判决连本带息返还
2013-03-07 07:57:40
【当事人】
原告:蔡××
委托代理人:李居鹏、阮超,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范××,公司职员
【案情介绍】
原告蔡**诉称,
原告认为,被告至今未安排原告与出售方面谈,也没有将三方签字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定金协议》交与原告,更没有安排后续正式签约和交易事宜,未尽到房产中介最基本的义务,是极度缺乏职业道德的,应予谴责。
同时,鉴于被告的上述反常表现,原告有理由相信《房地产买卖居间定金协议》根本未经出售方签字,当被告收到原告取消交易的通知时,又借口出售方已经同意430万元的价格,其目的就是将原告已经交付的5万元定金据为己有。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背离诚实信用的商业准则,并且打乱了原告的资金使用计划,且目前距离双方之前约定的交易日期相去甚远,双方对合同细节也没有达成一致,尤其是定金协议尚未经出售方签字,被告应返还定金。原告于
现原告起诉要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居间协议;2、被告返还原告购房定金50, 000元;3、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2011年
被告上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委托被告居间买房的事实存在,且被告已促成原告和出售方的房屋买卖。
经审理查明,
同年
审理时,被告提交一份传真日期为
以上事实,除原、被告的一致陈述外,另有原告提供的居间协议、收款收据、律师函,被告提供的居间协议传真件、房地产出售经纪合同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原告表示不要求本案处理其与陈**的买卖合同关系,只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居间协议关系。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原、被告签署的居间协议虽然从条款内容上包含了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原、被告间的居间服务关系,一是原告与出售方的房地产定金买卖关系,但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本案仅对原、被告间居间关系作出处理。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合同。合同法赋予委托人任意解除权,原、被告的居间协议中未约定委托期限,故原告在签订居间协议一个多月后仍未能与出售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提出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居间协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交付给被告的定金5万元,定金合同的相对方是买卖双方,居间人在此只具有保管、转交的义务,并无处分权,该笔定金在被告未交与出售方前,其所有权应归于原告。现原、被告间居问协议解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代为保管的定金,理由正当,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不同意返还,无充分理由。参照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草息归还寄存人。现原告在
一、解除原告蔡**与被告上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定金协议;
二、被告上海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蔡**50,000元;并以50,000元为本金,从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8元,由被告上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律师名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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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李居鹏 | 职业证号: | 13101200710869100 |
性 别: | 男 | 电 话: | 021-60857666 |
所在律所: |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 ||
业务专长: |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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