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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帐目不清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2011-09-13 22:43:54

 原告提供店面,被告出钱出力,两人合伙做生意,结果被告不愿让原告查账,导致双方反目,原告一纸诉状要求解除合伙关系,并由被告补足分红款。日前,江苏江阴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合伙协议纠纷,因双方订立的协议不明,法院无法查核,最终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现年58岁的蒋德才是江阴某企业的老员工,眼看着快到退休年纪,蒋德才一直寻思着退休后做点什么。2008年,他在离市区较近的乡镇购买了一间40平米的店面房,打算退休后做点小买卖。2009年1月,朋友赵坤福找到蒋德才,称自己打算做服装生意,想跟蒋德才合伙,由蒋德才提供店面,他自己出钱经营,等到了年底平均分红。蒋德才觉得这个买卖划得来,反正店面目前也空在那里,自己平时要上班也没时间照顾生意,现在只要把店面提供出来,到了年底就能分红,这肯定比出租店面赚得多,于是立即答应了赵坤福的提议。为此,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约定自2009年2月1日开始,双方合股经营服装,利润年终均分。

  协议签订后,蒋德才将装修好的店面房作价46000元作为服装店营业房,赵坤福出流动资金单独经营服装,进货、看店、做账都由赵坤福一个人负责。2010年1月底,赵坤福称生意不是很好,赚得不多,于是分给蒋德才利润3万元。蒋德才当时觉得分红有点少,但是碍于朋友关系并没有提出来,第二年,蒋德才有空就会去店里看看,他发现赵坤福的生意比自己想象的要好,于是提出想看看赵坤福的账册和进货单。但是赵坤福称自己没有做账,也拒不提供进货单,于是双方产生矛盾。蒋德才认为自己上当受骗了,于是将赵坤福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伙经营服装店关系,由赵坤福每年补足46000元分红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协议。合伙人因账务纠纷提起诉讼的,必须提供账册。对于分工不明确、手续不健全、无查核依据的,不予受理。本案中,蒋德才和赵坤福签订合伙经营服装协议,但协议中对合伙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以及合伙期限未明确约定,赵坤福单独经营服装,服装店所有流动资金都由他一人出资,购货销货不记账,也从未建立财务账册。由于蒋德才和赵坤福合伙经营服装未建立健全的手续,服装店盈余无查核依据,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了蒋德才的起诉。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作者:蒋东 居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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