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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款妻子不知情,法院判决丈夫独自还债
2012-08-29 22:54:47
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富心振
上海法治报讯 丈夫在外以做生意缺资金为由,向他人举债60万元,到期不还却 “失踪”,妻子莫名受 “牵连”被债权人告上法庭。近日,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60万元债务系丈夫个人债务,与妻子无关,由丈夫独自归还债权人。
据债权人熊先生称, 2011年6月,经朋友介绍认识孙先生,当年7月7日,孙先生提出准备到深圳进电脑芯片缺乏流动资金,向其借款60万元,并出具了借据,约定借款金额及相关利息计算、还款期限、违约金等。次日,熊先生通过转账形式给付孙先生60万元。届期,孙先生未按约还本付息,并销声匿迹。 2012年3月,熊先生一纸诉状将孙先生、周女士夫妇告到了法院。
在法庭上,熊先生认为,孙先生与周女士系夫妻关系,债务发生在他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现要求他俩共同归还其借款60万元;偿付相关利息、违约金及赔偿律师费共21万余元。孙先生未到庭答辩和举证。
周女士认为,她根本不认识熊先生,也未知丈夫向其借款。借款之事,发生于丈夫离家出走后,两人已失去联系,与其无关。据借据内容显示,丈夫已准备动家中房子的主意,她怀疑丈夫与熊先生恶意串通,妄图分割她房产。
在审理中,熊先生也确认,周女士对上述借款之事并不清楚,也无法确认孙先生是否将借款用于生意或夫妻共同生活。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先生向熊先生借款到期后,未按约履行,显属违约,其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偿付利息等违约责任。经庭审调查与质证,孙先生之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和经营,其妻子周女士对孙先生向熊先生举债不知情,故确认该债务系孙先生个人债务,与周女士无关。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审理此案的主审法官唐宝根表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举债务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看两个方面: 一是能否证明所举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二是债务人的配偶是否知情。
本案中,周女士辩称对借款之事一无所知,且孙先生于借款之前已离家出走,两人早已失去联系,故孙先生举债行为与她无关。而孙先生举债时准备以两人房产抵债及从其举债后迅速销声匿迹的行为可见其具有恶意;且熊先生也承认,周女士对上述借款并不清楚,也不清楚孙先生是否将所借之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因此,周女士的意见法院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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