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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债务人家中索债遭行政处罚

2013-04-07 12:26:14

  沈某因索要债务,在约定还款日期让其店中两名伙计至债务人张某家中等待数日不见张某归来,后张某妻子彭某不堪干扰报警后,经警方审查对沈某及另两名案外人作出行政处罚,沈某不服将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告上法院。奉贤区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沈某诉讼请求。

案情回放
    原告沈某与张某系朋友关系,张某因生活所需曾向沈某借款40万元。2012年7月4日系张某约定的还款日。沈某因联系不到张某,就请自己店内伙计卢某、杜某去张某家。当时只有张某的妻子即被害人彭某在家。卢某、杜某经被害人彭某同意进门在其家中等候张某回来,随后几天卢某、杜某二人均在被害人彭某家寝食,彭某请求卢某、杜某二人离开不要影响其生活,但卢某、杜某二人一直未离开。直到2012年7月6日下午被害人彭某偷偷拨打110报警,民警接警后赶来将其二人带走。沈某闻讯后于同日下午赶至当地派出所,向警方承认其让卢某、杜某二人住进张某家中等其回来还款的事实。遂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沈某、卢某、杜某三人作出不同程度的处罚。其中对沈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沈某不服遂以公安局为被告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沈某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问:本案中,沈某的行为是否触犯治安管理条例,是否应受治安行政处罚?
答:本案中,沈某本来对张某持有合法债权,在对方多次推脱不还的情况下,他本应当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权益。而沈某却一时冲动采用非法的方式侵入他人住宅,触犯了国家法律。且原告沈某存在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事实,本应当从重处罚。
问:本案中沈某的行为如果应当受到处罚,被告公安局对沈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答:鉴于沈某能自愿承认事实,且其与沈某二人本系朋友关系,被害人彭某得知卢某、杜某二人来意后同意让其进门,公安局对其从轻处理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十七条规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奉贤区法院 管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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