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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受托人应返还本金

2013-03-03 13:00:29

 

“每月给我1.5万元红利,剩下的收益全归你。”刘阿姨将50万元本金委托给经验丰富的老股民富老伯操作,本想多赚点钱。未料,7个月过后,刘阿姨50万元本金几近 “腰斩”。近日,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双方所签委托理财协议无效,判令富老伯赔偿刘阿姨本金损失17.9万余元。

    年过七旬的富老伯是一位老股民,多年在股市的摸爬滚打让他在朋友圈里小有名气。家住武夷路的刘阿姨通过一位朋友知道了富老伯的辉煌“战绩”,便有意请对方代为打理自己的股票账户。去年5月18日,双方签下委托理财协议,约定由富老伯操作刘阿姨股票账户,富老伯要确保50万元本金的安全性,并保证每月给刘阿姨1.5万元红利,剩余收益归富老伯所有。如富老伯在操作过程中有暂时性亏损,超出2万元以上的,由他负责补充。双方还约定协议为期7个月,至去年12月13日止,到期富老伯负责刘阿姨的股票账户里有50万元。

    协议签订后,富老伯便开始操作刘阿姨的账户。然而,尽管富老伯炒股技术不错,但市场大环境惨淡,他的“战绩”很不好看。7个月间,上证A股指数跌去六七百点,跌幅达22%,不少股票更是跌得面目全非。截至去年12月13日收盘,刘阿姨股票账户里的资产总额仅剩27.6万元,大失所望的刘阿姨随即去长城证券营业部修改密码,终止了富老伯代为交易股票的权利。

    虽然,富老伯支付过三个月的红利4.5万元,但面对股票账户的巨额亏损,刘阿姨还是心痛不已。她将富老伯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本金22.4万元及利息损失。得知自己成了被告,富老伯提起反诉,称自己没义务向刘阿姨按月支付红利,要求她还钱。

    一审法院认为,两人协议中的保底条款属于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即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无论盈亏,受托人均保证在委托资产的本金不受损失之外,保证给付委托人约定利息,双方纠纷为民间借贷纠纷。因此,富老伯应归还本息,协议约定的每月红利1.5万元应视为约定借款利息。按当时利率计算,富老伯应返还本息25.4万余元。同时,法院驳回了富老伯的反诉请求。

    “明明是委托理财,怎么成了民间借贷?”富老伯对一审判决大惑不解,提起上诉。

    “协议中约定了财产亏损全部由富老伯负担,并有支付红利、盈利分成等条款,双方当事人之间所建立的是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以民间借贷关系处理不当,应予纠正。然而,协议书中的保底条款显失公平,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由于保底条款是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条款及核心条款,故保底条款的无效必然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富老伯应返还刘阿姨授权他操作的股票账户本金。同时,刘阿姨收取了富老伯给予的4.5万元红利,此款应予以冲抵。因此,富老伯应赔偿刘阿姨损失17.9万余元。富老伯的反诉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摘自:2012-8-10《解放日报》

作者:陈琼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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