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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虚开对账单企业惹官司

2013-07-27 10:16:45

 

   张某是桐乡一家印染公司业务员,依靠业务量提成。张某经过努力,促成了公司与嘉善一家纺织品公司的印染加工业务。经结算,2010年11月26日至2012年2月23日,纺织品公司共计结欠桐乡印染公司印染费18020元。张某提出,在账面上开高一点。
  2012年2月23日,张某制作对账单,账单中月末结欠为28020元,而张某表示实际上还是按18020元结算。此后,纺织品公司经理许某在对账单上签字。
  2012年8月6日,印染公司将纺织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拖欠的印染费28020元。法庭上,纺织品公司提出抗辩,认为实际结欠18020元,28020元系虚开。张某未能到庭证明,28020元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
  近日,经法院协调,印染公司经与张某核实,认可了纺织品公司所述事实,纺织品公司当场一次性支付18020元。
  法官说法:对账单是合同双方对业务往来及款项结算的书面确认,属《民事诉讼法》证据种类中的第一项书证。书证是以其记载内容证明待证事实,如无相反证据推翻,书证待证事实应该确认。
  本案中,张某虚开对账单,虽承诺按实际欠款履行,但是纠纷发生后,印染公司若不予认可,而张某也未能到庭证明,纺织品公司则可能承担败诉风险,即按28020元履行。因此,对账单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不论出于何种原因,企业应按实际发生的业务出具对账单,切不可粗心大意。否则,可能承担经营风险和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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