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典型案件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经济合同 » 经济合同典型案件

民间借贷利率超过四倍不支持

2012-04-02 17:28:00

320日,阜宁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王某归还原告孙某借款20000元,并按月利率1.8%支付利息,计息时间从2010112日起至该款清偿日止;双方约定的超出银行同类借款利率四倍的部分利息请求被法院判决驳回。

 

2010111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孙某借款20000元,并立具借条一张,约定月利率为3%。其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追索借款及利息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110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已将借款给付于被告,被告有归还原告借款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借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原、被告借款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一至三年的基准年利率为5.4%,因此,可保护的利息为按月利率1.8%计算,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1  共1页
查看(1153)  评论(0)  推荐
注:评论长度不超过1200字还可输入1200
评论内容:
验证码:
【本评论仅代表个人看法并不代表本网站或站长观点。】
暂无相关评论!
律师名片
姓    名: 李居鹏 职业证号: 13101200710869100
性    别: 电    话: 021-60857666
所在律所: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业务专长: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首席律师

站内搜索

联系我们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333号中金国际广场B座20楼(地铁一号线徐家汇站4、5号出口100米)
邮编:200030
电话:13651900564
email:lawyer800@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