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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中介陷阱之先签合同再看房买卖不成照收金

2012-06-22 21:32:17

 

    今年4月,本市一家较有规模的置业顾问公司向宝山区法院起诉了一批案件,称与被告签了居间合同,被告也与第三人签了房屋买卖合同,认为不管以后被告是否买房成功,原告的居间义务已经完成,就应当拿到数百万元房款的1%,作为居间佣金。

    法院查明,今年3月初,冯先生来到上述公司,称为办理女儿就学手续急于购买学区房,并明确要求房源交易要满5年,以减少购房成本。随后,公司工作人员以商谈为由将冯先生约至店中,并表示先签协议再商谈细节、付定金等,冯先生遂签署了一套177万元房屋的居间协议、买卖协议。

    但次日,冯先生前去付定金时了解到,该房源要到今年9月份才满5年,显然不符合自己的要求,因此决定不买此房屋。之后,冯先生在同小区找到了其他合适房屋,并为女儿办理了入学报名手续。但置业顾问公司却仍然要求冯先生支付居间佣金17700元。冯先生始终搞不明白,中介公司不按要求办事在先,最终房屋买卖也没有成功,何来居间佣金之说。

    法院最终判定,冯先生支付置业顾问公司3000元佣金。此外法院调查后发现,上述置业顾问公司起诉的这批案件大都与冯先生案件类似。

【专家分析】

    本案中,冯先生在签署居间协议及买卖协议时理应进行谨慎审查,仔细辨别,因此应当自行承担相关协议约定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房屋买卖是公民生活中的大事,置业公司作为专业经纪公司应当提供全面细致,符合委托人真实需求的服务,尽最大可能避免发生纠纷。

    置业公司在未收取冯先生任何意向金或定金的情况下,就安排双方签署协议,可见本次买卖磋商十分仓促,准备非常不足,有违居间工作的宗旨。再考虑到置业公司未向冯先生提供履行买卖合同的其他服务,因此最终酌情判令冯先生支付佣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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