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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未保价运输 索赔万元仅获赔二百
2011-11-24 21:20:44
上海法治报讯 某公司将两份文件交由物流公司邮寄却被丢失,故其将物流公司告上法庭,称文件极其重要不可复制索赔近万元。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物流公司赔偿200元。
原告诉称,其交给被告客户授权证书1份、正版光盘1张 (价值85688.7元)及金额为85688.7元的发票1张。但被告未能将上述两份快件送达给收件人。客户授权证书具有唯一性,正版光盘不可复制,故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实际损失9886.87元。
被告辩称,快运单中约定,被告对任何快件的损坏或丢失,责任限额为0.5公斤内赔偿100元,每递增1公斤增加10元,累计最高限额为5000元且丢失快件系被告员工在派送期间因快递车辆被盗而丢失,并非主观恶意或过失;被告收派员上门揽件时已询问向客户是否为禁运物品及贵重物品,但原告趁收派员不备,逃避收寄验视及保价费用的缴纳,故只同意按照快运单中的约定赔偿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以物流快运单的形式订立快递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现被告在投递过程中将邮件丢失,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物流快运条款对被告因邮件丢失所负的赔偿责任有明确约定,且原告未对邮寄物品进行保价,丢失的两份文件都未超过0.5公斤,故被告只应依约承担200元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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