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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妇应共同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
2012-04-25 21:01:48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规定了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如何偿还的规定。下面这个案例即很好地诠释了这一法律规定的现实意义。
上海法治报讯 居住于本市宝山路的何鸣,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妻子李杰共同所欠其胞姐何莉债务未还,被告上法庭.昨天,闸北区法院作出何鸣,李杰应共同归还何莉借款27万元的判决.
2006年9月8日,何鸣、李杰共同向何莉借款27万元并向何莉出具借条,该借条写明,今借姐姐何莉27万元以作提前返还房屋贷款之用,从2006年年底开始还姐姐3万元直至还完全部本金,还清本金另加6万元作为借款利息。借款后,何鸣、李杰未按照借条中约定的期限向何莉归还借款。
2007年10月18日,何鸣、李杰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何鸣、李杰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欠何莉的债务由其共同承担。 2008年1月7日,何鸣、李杰复婚, 2012年1月10日,何鸣、李杰经法院判决离婚。
审理中,何莉认为,因债务系何鸣、李杰共同所借,因此,要求何鸣、李杰共同归还债务。何鸣以与李杰已经离婚为由,同意归还一半债务。李杰在法院主持诉前调解时认为,自己和何鸣向何莉借款27万元后,自己已经交给何鸣9万元归还何莉,现同意归还余款一半。现因李杰与何鸣、何莉意见不一,导致调解不成。
法院认为,原告提供了两被告出具的借条证明两被告借款的事实,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于法有据。被告李杰在诉前调解时称已经归还原告9万元,因原告及被告何鸣否认该节事实,且被告李杰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因此,对于被告李杰之主张难以采信。
被告何鸣以夫妻已经离婚为由,同意承担一半的债务,因两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向原告举债,两被告虽然已经离婚,但是两被告不能因离婚而对抗所欠的原告之债务,两被告应共同归还债务。
律师解读:
一般来说,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满足两个条件:
(一)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二)借款的目的是满足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需要。
一方在婚前所欠下的债务,如果借款的目的也是为了满足共同生产、生活的需要,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双方离婚,也应当共同清偿。
具体情况分为三种:
(一)双方的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以共同财产来清偿共同债务,剩余财产在双方之间平等分配。
(二)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由法院进行判决。
(三)不存在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债务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仍由法院进行判决。
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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