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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并非被保险人,无权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2012-01-29 17:30:20
------只有被保险人才有权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金
某物流公司运输货物发生事故,价值4万余元的钢化玻璃意外损毁。运输前物流公司为这批货物买了保险,但申请理赔时却遭保险公司拒绝。官司打到法院,某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又被法院驳回。损失得不到赔偿,保费又打了水漂,问题究竟出在哪儿呢?长宁区法院近日作出的判决给出了答案。
2010年3月22日,某物流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单》,为自己承运的一批钢化玻璃投保,保险金额10万元,被保险人为某房地产公司,目的地为浙江宁波。
3月25日,部分玻璃在运输途中因车辆颠簸掉落损毁。之后,房地产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但保险公司认为,物流公司投保的是基本险,玻璃损毁不在承保范围之内,拒绝理赔。房地产公司随即向法院起诉,要求物流公司赔偿货物损失4.1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保证托运人的货物安全送达的义务,遂于当年9月判决支持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损坏东西要赔自然理所应当,但买了保险却不给理赔究竟是哪门子道理呢?
2011年7月,物流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并提供一份与房地产公司签署的 《权益转让书》,证明房地产公司已经将保单中的相关权益转让给了物流公司,物流公司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赔付相应损失。
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只有被保险人才有权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金,物流公司不是申请理赔的权利主体,而被保险人房地产公司已经从物流公司获得赔偿,不应再向保险公司理赔;同时,本案货物损失并不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造成的货损负有最终责任。
因此,保险公司请求法庭驳回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庭审理查明,物流公司为货物投保的险种为基本险,保险范围包括因火灾、爆炸以及雷电、冰雹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等,本案货损原因不在该险种保险范围之内。物流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的 《权益转让书》签署于2011年8月。
法庭认为,本案货损事故发生后,经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的损失已经得到全额赔偿,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房地产公司不再对保险公司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因此,物流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签署的 《权益转让书》没有任何意义。物流公司认为凭借 《权益转让书》即可取得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没有法律依据。而且,本案货损因物流公司自身原因造成,即便保险公司对房地产公司作了理赔,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也有权向物流公司追偿,最终承担货物损失的仍是物流公司。
长宁区法院遂判决驳回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审判长钱卫年表示,本案的物损事故是物流公司造成的,房地产公司既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又是被损物品的所有权人,因此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也有权要求物流公司予以赔偿,但两个请求权只能择一行使。物流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签署 《权益转让书》,属于变更保险合同约定的内容,必须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而且必须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变更。
本案中,房地产公司已经从物流公司获得全额赔偿,对保险公司不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此时两家公司再签署 《权益转让书》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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